“革命”不需靠自觉?召回新规解读
——召回,一个本就充满着力量的词眼,即将10倍“充电”?
召回新规:效力堪比旧规10倍!
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消息,“新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出台,新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旧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基础进行修改。相比旧规,新规大幅增加了处罚的力度,甚至可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的亮点有三:
第一,该《管理条例》将从一个国家质检总局下设部门规章升级为行政法规或法律。“旧规”只是部门规章制度,由于没有相关配套法规,管理部门只能“建议”、“督促”,对企业却没有强制执行权力。而新规则具有法律效力:
新规中明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违规汽车企业在支付罚金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新规的威慑力和执行力。今年以来持续不断的丰田召回事件暴露出外资品牌重视欧美、轻视中国消费者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现行制度即旧规没有对企业召回的法律责任做出严格的规定!这一次,改得好!
第二,升级后的“管理规定”的“硬约束”作用加强。新规送审稿中将对违反规定企业的罚款数额上限由旧规的“最高3万元”提升至“最高50万元”。
2004年开始实施的《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极小,无论是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或试图利用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还是因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违规企业只需承受1万元~3万元的罚款即可了账。其实,这样低的违规成本,非但对汽车厂商起不到任何惩戒作用,反而近乎于鼓励它们漠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新规的惩罚力度大幅加强了,为此我们要叫一声好!但我们觉得还不够,应该至少罚款500万,否则对于汽车厂家这样财大气粗的企业来说,威慑力还是不够。
第三,新规中关于“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一说50%)”等强调处罚的内容是最大的亮点。
如果说前面两点对于汽车生产厂家还有点“挠痒痒”的话,这一点就是真的要动刀动枪,真正要伤其筋骨了。以前,对于丰田的召回,美国人可以说最高可罚120亿美金,我们则只能干看着!这也正是为什么在美国市场,一个企业一次性召回百万辆以上汽车的案例比比皆是,但中国没有一起这样的案例;而且,这也是美国累计召回的车辆已有2亿多辆,高达中国的近80倍的重要原因。而现在,我们有了新规的法律支撑,我们就可以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企业几十上百亿!当然,我们出台《管理条例》的宗旨并非是以罚企业款为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法律规章,大幅增加企业违法的成本,约束相关汽车企业而使得它们不敢擅越“雷区”,从而最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总的来看,新规相比旧规,至少达到了旧规10倍以上的惩罚力度的升级!新规相比旧规的确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样空前的力度让汽车生产厂家将更谨慎于自己的生产、设计和研发,同时也让消费者更有信心消费汽车产品。
召回不是双刃剑,加大处罚力度只会让世界更美好
召回条例法制化是汽车社会进步的标志,新规在产品开发阶段能够对厂商起到相当的督促作用,不过,事物往往都有两面性,新规在大幅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会否制约厂家的创新力度或者说成为技术创新的“绊脚石”呢?对此,有专家认为,“任何变化都可能成为一柄双刃剑。召回制度中惩罚力度的加大,有可能会对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产生一定的影响。”他还指出,甚至部分厂商会倾向于传统技术,从而对产品和技术创新更为保守。
对此,我们不敢苟同,保守就保险?守旧就安全?我们不妨以去年以来的“召回大户”丰田为例,其旗下产品一直以“应用技术的成熟度高”而著称,换句话说就是少用新技术,但结果怎么样?召回最多的就是它。世界是进步的,因循守旧、抱残守缺,不敢采用新技术恰恰是导致其出现召回问题的根源,说详细一点,如果装备了“刹车优先系统”,即便是汽车油门卡死也不怕,也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的事故了。
谦虚使人进步,严格要求才能更强。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除了交通违章、道路原因,这里面有多少是缺陷产品引起的呢?没人知道!革命不需靠自觉!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仅仅通过接到18个投诉案例,便拉开了800多万辆丰田车因油门踏板缺陷等问题被召回的序幕,我们呼唤新规,这样才能让无良厂家现形。不要怕严格召回制度对自主品牌的打击,强风知劲草,经历了严寒才会有更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