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儿子与前妻小伍 1998年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婚后两人共同投资购置了本市的A处、B处、C处三套住房。 2007年底,因感情破裂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A、B两处房屋归我儿子所有。该自愿离婚协议中未对C处房屋的归属作出约定,而C处房屋登记在小伍名下。 2008年5月我儿子因病过世。8月小伍将C处房屋出售给他人,售价为人民币142万元。请问律师C处房屋是我儿子与小伍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2009年底,我儿子的父母将前妻告上法庭,认为C处房屋是我儿子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能否继承C处房屋转让款的50%?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的C处房屋是你儿子和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所以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本案中的C处房屋有一半应为你儿子的遗产。在你儿子生前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的前提下,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由于我儿子离婚后未再婚,也没有子女,故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我儿子的遗产,你们能继承C处房屋转让款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