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判南北看
时间段差不多,8月初,香港和北京南北两城市,各发生城中热事一件。
8月2日,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法官以“袭警、不小心驾驶及拒绝酒精呼气测试”三项罪名,判处“终审法院法官包致金侄女”感化12个月、罚款8000元及停牌1年。
香港媒体一哄而上,“包致金侄女”“获轻判”充斥版面。
包致金的侄女难道没名没姓吗?有:Amina Mariam Bokhary,今年三十有三岁,不是年仅三岁。
这位Amina Mariam Bokhary已多次犯案(按本案主审法官的法律表述, Amina Mariam Bokhary是“病人”,但是她每次犯事,香港媒体总把包致金挂上一起批斗,暗示Amina Mariam Bokhary仗势胡闹,暗示包大人纵容侄女胡作非为,从而煽动起民怨民愤。可以说,这场集体合谋的媒体审判相当成功,近半月来,香港全城基本上对“包致金侄女”可谓人神共愤,全港共讨之共诛之。
但事实很清楚,犯案的不是包致金本人,犯案人也不是包致金的直系亲属(侄女为旁系),审案的也不是包致金——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审理,包致金是香港终审法院大法官。
比Amina Mariam Bokhary案宣判早一天,8月1日,北京相声艺人郭德纲别墅门前发生北京TV记者被郭徒弟殴打事件。
北京媒体也是一哄而上,“郭德纲徒弟”“打记者”充斥版面。
郭德纲的徒弟难道没名没姓吗?有:李鹤彪,年龄早过了一十八岁而非年仅八岁。
但李鹤彪是谁谁都没兴趣。当事的一方北京TV周记者所在的北京TV《每日文娱播报》栏目,2日下午在北京TV举行说明会。媒体报道说:“该栏目主编李先生表示,要求郭德纲及其家人对被打记者正式道歉,对给被打记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须进行经济补偿。”(8月3日《新京报》)李鹤彪打人怎么让郭德纲道歉赔偿呢?难道李鹤彪还未成年吗?
香港媒体对包致金法官的陷害属于婉约派扭扭捏捏,北京媒体对郭德纲的攻击则豪放威武神勇。
香港的法官包致金很是“蛋定”,对Amina Mariam Bokhary案件未置一词,对媒体总把他的名字跟他侄女挂在一起也未置一词。
但北京的政治白痴郭德纲很“嚣张”(李承鹏的说法),编相声、写博客,损北京TV,惹火烧身,引来媒体对他群起而攻之。
8月4日下午,一家媒体在批评郭德纲时以“文艺界一位公众人物”来指代郭德纲,朗读了气势磅礴的排比句:“在这个行业的精华与糟粕之间他留下了糟粕;在这个行业的正气与江湖气之间他选择了江湖气;在个人的私愤与公众人物的责任前,他习惯性地倒向私愤。”——联想到这家媒体跟其所批评的那位“文艺界一位公众人物”之间的微妙关系,还必须承认“私愤”这个词用得很到位。
另一家大媒体5日发表针对郭德纲的评论,先骂他一句“泼皮无赖”,然后又要求他做圣人:“一个公众人物就连吃饭的姿势、穿衣的风格,都得想想:这样是不是符合自己作为公众人物的身份,更不用说要成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带头人。”把“公众人物”抬高到“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高度。程鹤麟没法相信,一个肩负全中国舆论导向重责大任的媒体,竟然跟未成年的追星族一样把娱乐明星当神看。你要求娱乐明星成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带头人”,不觉得幼稚吗?不觉得他们靠不住吗?
评论称:“在国外,公众人物向公众让渡一定的隐私权是普遍共识,也是社会成熟的一种标志。”
程鹤麟未能从该评论中读到支持这句话的论据。
程鹤麟不知道国外啥情况,但知道中国香港的情况,公众人物和公众一样享有完整的隐私权,绝无让渡。香港狗仔队偷拍公众人物隐私很是活跃,那也没法像跟北京TV的周记者那样闯人家宅院还理直气壮——香港狗仔队哪里进得了公众人物居住的宅院嘛,任何一处居民宅院他们都不能进入!中国城管被妖魔化得很厉害,但北京城管官员似乎比北京TV的周记者更知道法律:“因为别墅区的违法建设多位于自家合法住宅的范围内,而城管部门又无权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民宅调查取证,这也直接导致了执法程序的难以顺利展开。”(北京晚报《郭德纲违建未拆除引热议城管称是否强拆看上级批示》)
“中青在线”8月11日发表张伟的评论说:“问题的实质是,对于一个显然并不完美的人,媒体应该报以怎样的新闻态度?在我看来,媒体应该是克制的、客观的,对自己手里的话语权怀有足够的谨慎和敬畏。但在这一轮对郭德纲的围剿中,我看不到这种谨慎和敬畏”。
在香港,媒体、网民围剿包致金、包致金侄女、包致金侄女案主审法官的过程中,程鹤麟也一样看不到媒体的克制和客观、谨慎和敬畏,更谈不上像中国青年报发表张伟文章这样的媒体自我反省。香港律师们实在看不下去,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11日发表联合声明,强调若有人企图通过抨击法官而希望改变判刑,实属不当且无补于事。
附注:
来自“互动百科”的词语解释:“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The New York Times》,1965.6.8)。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trial by mass m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