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试点方案
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指导下,经过3年的时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从全国来看,我省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存在着扶持力度不够、扶持资金不足、扶持渠道不畅等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扶持。经研究,省农委、辽宁银监局将联合开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服务能力、壮大经济实力,实现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
一、 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宗旨,以发展地区产业为方向,采取因地制宜,农民自愿结合的形式,实行农民自办、民主管理、政府监管、农民受益,通过集中农民手中闲散资金,扶持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提高为农民社员服务能力。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面向社员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筹集互助资金上,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向农民社员筹集互助资金要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会其他人员筹集和借贷互助资金。二是坚持区域发展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筹集的互助资金原则上在本县社员或投资入股社员范围内使用。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允许设立分社或分部。三是坚持规模适度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筹集互助资金数额应坚持量入为出的方针,根据农民社员的需求情况合理的确定筹集额度,不能盲目扩大规模。四是坚持服务农业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筹集的互助资金只能用于农业项目,重点扶持农民社员进行农业生产,最终起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作用。五是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确保筹集的互助资金安全稳健运行。
二、试点内容
重点扶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或核准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允许发展前景好、经济基础牢、社员组织紧、经营管理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在社员内部以入股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扶持社员发展农业生产。
筹集资金使用的方向:一是扶持农民社员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设施。二是扶持农民社员购买农产品种源或种子。三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品种的引进。四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提高社员服务水平引进的生产设备或设施。五是解决农民社员农产品销售所需的流动资金。
2、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简单的资金互助行为。己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员进行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资金困难,而合作社自身短期内又无力解决,允许向其他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拆借资金,所借用的资金应在县、乡农经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3、扶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选择一批具备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试范社申报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或寻求由示范社共同发起,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联合,并依法取得法人执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筹集的资金只能在互助社的内部成员单位使用,严禁资金外流,互助社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筹集的互助资金使用由筹资入股的社员民主决策,资金实行独立核算。
三、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条件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各市农委会同市银监分局共同组织确定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单位,在此基础上,也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是:
1、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效的运行机制,且优先选择示范社。"
2、社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0户,非农民社员股本不得超过总股本的49%,单个股东所持股本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
3、合作社筹集资金须以社员入股方式,其入股社员范围不少于50%。
4、财务管理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规定,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设立社员账户。
5、有互助资金使用计划。
6、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成立资金互助社的,其成员社不少于5家。
7、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要列入市场准入审批和监管程序。
(二)申请程序
1、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申请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单位,指导试点单位组织申请材料,如违反规定应申请取消试点资格。
2、市农委会同市银监分局要对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资金互助业务进行审核。一是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是进行实地检查。
3、审核结束后,由市农委会同市银监分局联合行文向省农委和辽宁银监局提出申请。省农委会同辽宁银监局根据各市的申请文件共同确定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试点单位。
4、试点单位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成员大会会议记录、成员筹资清单、互助资金使用计划、互助资金管理办法、互助资金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独立的互助资金会计核算制度。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还要提供成员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资金互助有关章程、乡镇政府的审批文件。
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将重点扶持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 管理措施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是当前解决农村发展资金短缺的重要手段,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金融风险,各市农委、市银监分局要密切配合,协力做好全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指导。
1、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省、市农委和银监局要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重点监督管理互助资金的筹集范围和使用方向,相关的规章制度,利益的分配机制,风险的防控能力等。
2、明确工作职责。试点单位筹集互助资金的额度由市农委确定,并对筹集互助资金情况报市银监分局备案。
各市要对试点单位互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农委重点负责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银监部门重点负责互助资金的风险防控,试点初期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4次,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联合上报省农委和辽宁银监局。
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农委。
省农委会同辽宁银监局对试点单位进行抽查。
3、开展业务培训。各市要对试点单位的相关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重点学习金融管理、金融业会计核算等相关业务。
4、试点工作总结。每年年底各市要将本地区的试点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到省农委和辽宁银监局。
省农委、辽宁银监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