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让“危险驾驶罪”胎死腹中
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要审议《刑法修正案(八)》,最引人瞩目的要数增设“危险驾驶罪”了。
此前,对于交通肇事触犯刑律的行为,通常使用的罪名有两个:一是“交通肇事罪”,另一个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一项犯罪事实设置多项罪名,在中国司法界已有先例。除了涉及交通肇事有两项罪名外,对性侵幼女犯罪也有“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两个罪名;官员收受不义之财,除了有“贪污受贿罪”之外,还有一个特别照顾“拒不交代”财产来历者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从这几年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看,“嫖宿幼女罪”已经明显成为保护性侵幼女犯罪分子的恶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更成了巨贪们最后不死的通道,社会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
对同一犯罪行为制定多个罪名,不可避免会给司法人员带来了“权力寻租”的空间;使用不同罪名而导致最终判决结果的巨大差异,也引起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从近几年有关交通肇事案的司法实践看,由于对一项交通肇事行为存在着两个“罪名”,也给司法部门带来了困惑。比如去年杭州胡斌在斑马线上飙车致人死亡案,最终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民众则认为,胡斌在本应减速的斑马线上飙车并致人死亡,且跑车经过非法改装,应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胡斌。
而类似于胡斌的案例,还有南京包工头“张明宝醉酒驾车致5死4伤”案,和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致4死1伤、肇事后逃逸案”,二人最终均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胡斌的判决结果差异巨大。
此次增设“危险驾驶罪”,拟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明显是为了淡化或全面取消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么做,显然是换汤不换药,无法最终解决司法机关“择刑而判”的问题。
笔者以为,法律应将所有的交通肇事行为归集于“交通肇事罪”名下,以便于“比较量刑”,规定除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他人或毁坏他人财物行为的所有交通肇事行为,凡构成犯罪的,一律以“交通肇事罪”量刑。
另一方面,我们应对具体量刑标准进行修改。一是要细化犯罪情节,如区分一般公路、高等级公路、斑马线、减速线等路况,依照不同速度所造成的后果给与不同的量刑;二是要对酒后驾驶导致交通肇事行为,按照酒后及不同的醉酒程度加以量刑;三是要加大最高刑期,由目前最高“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增至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对一项犯罪行为制定多个罪名,司法机关必须要面临“择刑而判”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司法混乱,立法机关应该引以为戒。
因此,应让“危险驾驶罪”胎死腹中。
我的相关文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比照贪污贿赂罪加重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赤裸裸地庇护着贪官
两会e案十一: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取消行贿罪,“靠不住的送钱人”会更多
两会e案九:建议修订“交通肇事罪”
两会e案十:建议修改《公司法》
新闻链接:
醉驾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或设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