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外,更没有公平和正义


    

罗彩霞案审判长:法庭不能在各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再去认定各被告的责任


    天津法院网2010年8月19日刊发文章,罗彩霞案审判长刘英全针对公众关心的罗案中的一些问题作出回应。兹摘录于下:

    罗彩霞案达成调解之后,一些人对未追究被告的责任表示遗憾。本案审判长表示,本案调解完全出于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程序合法。

  审判长刘英全对记者说,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由原告首先提出调解意愿,各被告表示同意,所以合议庭依法对当事各方进行调解。

    当时的情况是:罗彩霞的律师宣读完起诉书后,表示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邵东县一中的律师李女士认为让邵东县一中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基础,但她表示:“毕竟是我校教师张文迪向王峥嵘提供了罗彩霞的个人信息,所以接受调解。”贵州师范大学的律师称:“贵州师大是按照政策录取‘罗彩霞’的,在该事件中也被欺骗。事发后学校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让贵州师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因为他们并未侵犯罗彩霞的任何民事权利。”但该代理人表示贵州师大同意调解。

  被告唐昆雄说,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帮“罗彩霞”领取通知书的,未收取王峥嵘一家任何好处,他愿意接受调解。贵州市教育局的律师同意在确认他们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对罗彩霞进行补偿。法官又询问了其他被告代理人,均表示同意调解。

  刘英全表示,合议庭在各方均同意的情况下,组织他们调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各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罗彩霞案宣判后,一些人对“庭审中未举证和质证”和“未认定各被告的责任”表示遗憾。刘英全法官对记者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写明: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根据该规定,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从立案开始可以进行调解。法官应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所以合议庭在未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程序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刘英全表示,而本案调解协议是各方自愿达成的,法庭不能在各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再去认定各被告的责任。所以说,西青区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程序是合法的,各方当事人对此也是认可的。

  我的说明:一,作为一名记者,我对罗彩霞案的结果,不是遗憾,而是很失望。天津法院的做法,从法律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个结果无疑给作恶者开启了一个恶劣的示范作用——把受害者拖得不愿打官司了,自己就脱罪了。如此零成本犯罪,岂不让人对犯罪神往?;二,我完全理解罗彩霞作出的调解选择,但在我看来,罗彩霞的妥协是这个社会的耻辱。法律并没有给她带来公平和正义;三,8被告中,除王佳俊未到庭、王峥嵘通过律师表示道歉外,无一表示悔意,且均强调在认定没有己方责任的前提下同意调解。如此调解,恶劣远甚于一次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