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记者事件需要依法终结


刘辉:通缉记者事件需要依法终结

2010-08-01 08:27:14

  • 作者:刘辉
  • 来源:荆楚网

新闻记者仇子明在其供职的《经济观察报》先后发表多篇文章,质疑上市公司凯恩集团在上市过程中涉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通过他人伪造土地使用权从上市公司套取资金等问题。凯恩股份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并在网上进行通缉。

  事情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浙江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30日下午,遂昌县委宣传部及县公安局负责人已经前往北京,向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国通缉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及报社当面赔礼道歉。一起动用公权力,对正当的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新闻记者进行打出的事件总算有了一个值得“宽慰”的结果。然而,窃以为这不能算作是最终的结局。

  首先,丽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公安机关撤销了对仇子明的网上通缉,但是这件案子并没有结束,对凯恩集团所控告的问题,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这就说明遂昌县公安局的道歉,并非是通缉记者事件的结束,或许只是公权力进行另一种依法调查的开始。只要这种调查的存在,仇子明就永不安生,战战惊惊,小心翼翼,如履薄冰,依旧是他的生活状态。因为遂昌县公安局的网上通缉,已经让仇子明“心神不安”倍感压力了。

  其次,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由于职业特点,新闻记者行使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2008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干扰、阻碍、报复、陷害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遂昌县公安局的通缉记者事件,经过其上级公安部门调查证明其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并已经撤销。那么,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就必须为他们的所作所为付出相应的代价,有关部门必须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对他们进行严肃的查处。

  因此,笔者支持有关部门对凯恩集团所控告的问题继续依法调查,不仅要调查在这起“通缉门”事件中相关人员有没有渎职?还应该调查“通缉门”事件背后有没有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调查“通缉门”事件后有没有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依法作出一个透明的、公正的、不留尾巴的法律结论。给仇子明一个平安,给公众一个信服的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