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拆迁律师网首席律师呼吁立法禁止土储中心界入拆迁
近阶段以来,关于土储中心界入拆迁、扮演拆迁人角色的问题,再次被提到风口浪尖。中国拆迁律师网律师代理的拆迁案件中也多次遇到以上情况。
一﹑目前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界入拆迁存在的严重危害
对于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存在的严重危害如下:
1、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往往加大拆迁成本。
土地储备中心一般是不进行具体建设项目建设的,也就是其所具有的拆迁项目一般其往往转让给开发商等建设单位。原本应当由真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接就行了。多出土地储备中心会增加拆迁成本。
2、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往往会“剥夺”被拆迁人的补偿空间。
3﹑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一般只是加快实施拆迁、以公共利益迷惑被拆迁人的工具。
4、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往往在拆迁补偿及回迁安置上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后期隐患与纠纷。
5、土地储备中心也是片面提高房价的助推因素。
土地储备中心界入拆迁,增加了开发商等建设单位的拿地成本,这样势必增加房价。
二、土地储备中心不能作为被拆迁人的法理分析
虽然在目前法规体系上,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储备中心不能作为拆迁人。但根据目前的法理分析,土地储备中心不能作为拆迁人。
1、 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中心是通过收购、收回、置换、征用等方式储备土地,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资产保质增质。这一性质决定其不是建设单位,其不可能有真正的建设项目。
2、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中的建设项目不确定。
这些批准文件中所载的建设项目一般不确定,主要有:一类是虚拟的;一类是假设的公共项目,土储中心拿地后,拆迁后再行“招拍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才能确定具体的建设项目。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项目同样存在一定虚假性。
4、 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自己给自己批准。
土地储备中心是作为国土部门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工作的。
5、 土地储备中心的法律性质决定其作为拆迁人不适格。
基于以上情况,我呼吁在新拆迁条例出台以前,应立即规定禁止土储中心作为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