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罪,是法制的倒退
8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马路杀手”硬起了手腕,醉驾、飙车等行为拟入刑定罪。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8月25日《新华网》)
笔者曾在《为避免“择刑而判”,“危险驾驶罪”应胎死腹中》一文中,对增加“危险驾驶罪”表现出了诸多的担忧,这里不再赘述。
目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前,公安部开始严查“醉驾”时,曾明确规定对醉驾者一律拘留15天。
一年刚刚过去,酒驾、醉驾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饭桌上人们对驾驶员也是更加宽容,甚至禁止驾驶员喝酒,社会基本上已形成了“开车不喝酒”的共识。
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大好局面,和公安机关的严格执法密切相关。在公安部的高压态势下,执法人员根本就不敢徇私放走酒驾、醉驾者,加之流动执法、集体执法、媒体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执法人员也失去了私放酒驾、醉驾者的可能。
醉驾被查所面临的15天拘留,对一般人而言,就已经难以想象了,再配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就相当严厉了。受过此种处罚的人,绝大多数肯定是刻骨铭心,从而达到了惩戒的目的。
新的刑法修正案出台,将原先“醉驾被拘留”改为“醉驾被拘役”。可别看这小小的改变,其社会成本必然会增加很多。原先的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最多15天,公安机关一家即可完成;而改成拘役后,就属于刑罚的一种,公安机关查处后,还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再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么一圈转下来,司法成本就可想而知了。此外,拘役的刑期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这就无形中增加了醉驾者被关押的时间,中国本不宽敞的看守所,也就只能扩建。
笔者以为,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酒驾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之前,法律不应处罚过重,给与适当的行政处罚足以。如今对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醉驾者处以拘役,实际上就是“酷刑”了。这样的规定,还会造成另外三个方面的社会危害:一是处理醉驾的环节多了,将给醉驾者提供摆平案件的机会;二是处罚过重,会加剧驾驶员的紧张心理,使交通事故增加;三是将诱发驾驶员铤而走险,不惜手段逃逸,对执勤警察及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实际上,对于未造成后果的醉驾行为管理,只要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足够了,如果社会认为有必要对这样的行为作出更加严厉的处罚,也可以通过增加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甚至是吊销他们的驾驶证,直至作出终身禁驾来解决。
总之,将“醉驾”单独列入刑罚,让诸多罪名来约束驾驶员开车上路,这是法制的倒退。
我的相关文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比照贪污贿赂罪加重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赤裸裸地庇护着贪官
两会e案十一: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取消行贿罪,“靠不住的送钱人”会更多
两会e案九:建议修订“交通肇事罪”
两会e案十:建议修改《公司法》
新闻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入罪引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