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是法律的完善,有助于进一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此条款的量刑责罚,笔者认为应该从重,而不能过轻。
因为醉驾本身就是对人的生命的极大蔑视,肇事之前就已经有了故意犯罪的嫌疑。所以,醉驾肇事是“故意”而不是“过失”,性质不一样。
然而,历来中国都是汽车驾驶员们任意撒欢、胡作非为的乐土。在这块乐土上,人的生命轻如鸿毛,宛若草芥,司机杀人不偿命。原因是什么?因为我们缺少针对性的有效的法律约束,致使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一再上演。现行的法律在应用时不具有普遍性,存在漏洞。特别是在交通安全方面,一切以“交通安全法”为唯一准则,而长期以来,“交通安全法”充当的不过是司机们的保护伞,更是交管部门的利益特区。
现有法律的不适用和缺漏,恰恰证明了交通安全领域的特别。不仅仅是酒后驾驶,多少年来,驾车伤人之后的处理办法,一般是赔钱了事,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责。如果换作其他犯罪,致使人员伤亡的,早就刑拘,判入狱数年甚至终身监禁、死刑了。为什么到了交通安全领域法律就变得如此软弱可欺,失去效力?
对交通安全的法律约束存在明显的盲区。
笔者觉得,这与国人对待汽车的心态有关。因为过去坐车、有车、开车的大都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是身份的象征,对他们的犯错不能量刑过重,网开一面。正是人们对汽车的膜拜心理,放纵了坐车、有车、开车的人,使得他们自我感觉高高在上,优人一等,甚至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从过去发生的许多恶性事故来看,肇事者许多都不是“普通人”,身份特殊。
现在是什么社会?汽车普及了,普通老百姓都有车了。当然,随着社会车辆的增多,以及特权阶级群体的增大,违反交通规则、制造的恶性交通事故也多了起来。交通事故已经成为我国的社会公害,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彻底改变无法可用、无法敢管的现状刻不容缓。
因此,醉驾不仅应该入刑,还应该严判;不仅仅是醉驾以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的行为,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者也应该有刑法对应处罚,彻底打消有些人“撞死人不偿命”的特权变态心理;相应的,当前的“交法”、“交规”也应该重新审视,根据宪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