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中的二恶烷是如何产生的呢?资料显示,护肤品中的非离子乳化剂(聚氧乙烯醚类)、沐浴露和香波中含有聚氧乙烯醚结构的原材料中的副产物,含聚氧乙烯醚结构的表面活性剂在制造过程中烷氧基化时产生的副产物,一般而言使用聚氧乙烯醚结构的原材料制作的洗去类化妆品都含有1,4 -二恶烷,现有技术也可以很容易实现不含1,4 -二恶烷的化妆品。
常用的洗涤类洗发露、沐浴露原料中含有的1,4 -二恶烷,实际是这类原料的原料烷基醚中带的。它并不是原料,而是乙氧基化生产聚氧乙烯烷基硫酸钠、油醇聚醚(Oleth)、人参醇(Xynol)和鲸蜡硬脂醇聚醚(Ceteareth)等化合物时,所使用的试剂环氧乙烷(有致癌性)发生二聚生成的副产物,生产商可以通过工序降低二恶烷的含量,但这一步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广泛存在于牙膏、洗发精、除臭剂、漱剂、化妆品等个人护理用品中。
在2007年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二恶烷为禁用的化妆品原料。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各国对二恶烷的监测数据中,中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对原料带入1、4-二氧杂环己烷量未见相关规定。美国对化妆品原料带入化妆品的微量二恶烷尚无限量规定。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二恶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除食品和药品外,在日常消费品中,二恶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而国外对日常用品中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的看法为:化合物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取决于其使用量以及使用条件。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FDA就开始了对化妆品中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进行监测。从1992年至1997年,美国FDA监测到一些化妆品中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达79ppm,但美国FDA认为,这种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中规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时计算,工作环境中空气里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应不能超过100ppm的浓度。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1,4-二氧杂环己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1,4-二氧杂环己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早在2009年4月,药监局就曾发布关于卫浴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果中表明“除了强生公司的婴幼儿卫浴产品和原料外,还对目前在国内上市的其他厂家的婴幼儿卫浴产品进行了抽检,并对可能二噁烷含量较高香波、浴液、洗手液、洗洁精等进行了抽检。根据检测结果,仅在部分化妆品中检出含有微量二噁烷。通过采用国际上公认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对二噁烷杂质检出值最高的化妆品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按产品“使用说明”正常使用这类产品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健康危害。这一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卫生和安全委员会下属专业机构等国际上权威机构的评价结论是一致的。”由环氧乙烷制备的聚乙二醇及含聚乙二醇结构的表面活性剂一般含有二噁烷杂质,由于目前技术上无法完全避免的原因,香波、浴液、洗手液等清洁类产品可能含有二噁烷杂质。
资料显示,目前各国均未制定化妆品中二噁烷的限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