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判怀孕女死刑,应该视情况而定


昨日《广州日报》一篇题为《女子杀害丈夫后外逃 疑为逃避死刑故意怀孕》的文章报道,因为怀疑丈夫有外遇,女子杀夫后外逃,4个月后投案自首,但是在审问期间,警方发现来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据悉,该女子怀孕时间是在其杀夫逃逸后,而这名女子也承认其引诱一在旅店住宿的少年。

按照现行《刑法》,这名女子肯定不应该被判死刑。也就是说,该女子在杀人后“引诱一在旅店住宿的少年”和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是有意安排,是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

也就是说,她钻法律空子很成功。

对怀孕女子不判处死刑,这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对于这些有意逃避打击的女子,应该视不同情况免除死刑。

笔者以为,中国的堕胎合法化的国家,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因堕胎影响安全的话,就应该强令其堕胎,何况中国计划生育工作中就经常强令守法公民堕胎,犯罪嫌疑人总不能享受守法公民更大的权力吧?

等犯罪嫌疑人堕胎成功,身体恢复后,一律执行和常人一样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