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职责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采购部、使用单位。

  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

  ,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东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12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

  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为严格加强化学危险品在仓库寄存中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和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院《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办法(试行)》和《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规定》制定以下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並取得《化学危险品保管证》。

  二.严格化学危险品存、出库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三.爆炸品、剧毒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四.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夏季应采取洒水降温措施,务使库内温度不超过30οC。

  五.经常巡视化学危险品仓库以及周围环境,严禁明火,电气设备防爆、消除事故隐患。

  六.对寄存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检查,旋紧瓶盖,该加水的加水,加煤油的加煤油,以防挥发、变质、自燃或爆炸。

  七.各种压缩气体钢瓶,应按规定每年检查一次,危险品按类分仓,按部门分格。

  八.严格遵守作息时间,遇有意[page_break]外情况,及时向资产管理处领导汇报。

  九.每一周,书面汇报工作,包括危险品存、出情况,安全情况和废液、废渣情况,並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