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发行机制或推高发行价格


   

    最近,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其中的中止发行机制的推出,受到部分业内人士的肯定,认为可以抑制新股高价发行。

    根据新股发行后续改革制度的安排,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是后续改革措施的重要一环。根据规定,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6个月的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为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一旦发行价格偏高,不为机构投资者认可,网下申购不足,那么中止发行机制就会发挥作用,因此,中止发行机制有利于抑制高价发行。

    这种观点未免一厢情愿。因为从目前的新股发行来看,新股发行根本就不存在发行不出去的问题。毕竟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建立在机构询价基础上的,这个价格本身上就是为大多数询价机构所认同的价格。特别是这次新股发行制度的后续改革,允许主承销商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这将进一步抬高发行价格。所以,按目前的网下询价方式,就连农行的网下配售都有多达200余家机构捧场,其他中小盘股票就更不存在发不出去的问题了。

    不过,中止发行机制的引进,有可能引发发行人对更高发行价格的追求。毕竟IPO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是6个月,在中止发行机制面前,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发行人还可以自主重新启动发行,这就意味着在核准文件6个月的有效期内,发行人至少可以拥有两次发行的机会。这样,在首次发行时,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就有可能在机构询价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更高的发行价格出来供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申购。对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来说,能以更高的发行价格把股票发行出去当然最好,万一不能,还可以争取在6个月的有效期内进行第二次发行。而由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甚多,甚至还有捧场的机构,就是以更高的发行价格获得新股发行成功的可能性同样是很大的,特别是在行情偏暖的时候。可见,中止发行机制是有推高发行价格可能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股市低迷时的股票发行,也许由于行情低迷的原因,机构询价询出的发行价偏低,发行人不满意,于是主动叫停了新股发行,而再找寻6个月有效期内第二次发行的机会,力争发出一个更好的发行价出来。如果没有中止发行机制,也就没有了第二次发行的机会,那么首次发行时的发行价虽然低一些,但发行人还是会将新股发行出去。因此,中止发行机制给了发行人更多的发行时机选择,发行人当然会全力抬高股票的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