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我们认为,借鉴国际上那些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三种发展模式可供我们借鉴与选择。
一、信托计划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从结构上确立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职能,在保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策略顺利实施的同时,能最大限度地有效保护投资人 (委托人)的利益。我们目前市场上那些变相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实际都只是一种变相的货款行为,是一种保底形式的贷款,而且其成本之高,是正常的情况之下,房地产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证实了我们的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暴利市场,今年以来的那些房地产信托的约定收益率基本上都在15%左右)。目前银监会已经叫停了这一做法,但是堵总不如疏,我们不如把它们引导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上来。但是,如果我们想在将目前的房地产信托上升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层次上,就要克服其在产品设计上的几大障碍:一目前的房地产信托是只具融资性,不具投资性的问题;二由于缺乏统一的交易平台所面临市场流动性问题;三是债权的性质问题,使得它们不能像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那样参与项目的管理和投资决策。
二、房地产上市公司模式。采取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障碍少,只需要以我们现在所具备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根本依据即可实施,没有法律障碍,简单易行;二是现有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监管实践也为对其的监管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三是在这种模式下的基金的股东即为公司股东,回避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冲突;四是国际上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就目前我国的环境来说,其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的规定,对于主要以收购新的房地产项目而实现增长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障碍;二是面临着公司制下公司管理与房地产项目管理混杂所容易出现的潜在利益冲突问题。
三、契约型封闭式产业基金模式。采取这一模式的优势主要在:一是可借鉴我国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的经验;二是避开了《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限额比例的限制;三可以通过基金的结构从而引入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管与管理。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二个主要的问题,那就是:一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利益冲突如何解决问题;二是目前这种做法还缺乏法律依据。
在以上三种模式当中,我们认为,第二种模式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实行起来障碍最少,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其理由是:
一、目前已经相对完善的信托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有助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规范运作。2001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法律法规体制已经相对完善,便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规范运作及获得有效监督。最多只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完善即可适应需要,而不必另外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二、现有的房地产信托计划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设立奠定了基础。第一,此类计划早已经广泛地投资于房地产,已经为房地产企业、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所熟悉,具有较好的市场基础。第二,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开始利用此类计划来探索设立本土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途径和一套的管理经验。。如2003年12月北京国投推出的一个房地产信托计划,就是直接购买一个商铺的产权,其信托计划投资人的回报就来自于该商铺的租金收入。该计划在运作原理上已经非常接近国际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