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府为啥敢明目张胆以权抗法?
新华网在7月22日,刊登新华社就 “陕西国土厅以权欺法,致群体械斗应彻查”的评论文章中指出:因为煤矿产权纠纷,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近日发生群体械斗事件。令人震惊的是,这起悲剧的根源,竟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拒不执行省高级法院及榆林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
横山县波罗镇一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存在多年,榆林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诉后,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4月裁定,支持榆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至此,波罗镇这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已经有了明确结论。如果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法院裁定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村民与煤矿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就不会激化,械斗事件也许根本不会发生。
令人遗憾的是,在此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非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一个省级政府部门如此对待法律,暴露出时至今日仍有地方政府目无国法,把权力凌驾于法制之上。
7月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媒体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横山县波罗镇一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存在多年,榆林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诉后,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4月裁定,支持榆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至此,波罗镇这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已经有了明确结论。如果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法院裁定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村民与煤矿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就不会激化,械斗事件也许根本不会发生。
令人遗憾的是,在此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非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一个省级政府部门如此对待法律,暴露出时至今日仍有地方政府目无国法,把权力凌驾于法制之上。
7月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媒体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报道曝光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种种违法,曝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迅速引发全国热议,网民纷纷指责陕西政府“以权欺法”。
这份密函,关于《陕西省的意见和请求》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针对这份密秘函件,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联名向最高法发送了一封《关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建议书》。
在建议书上,法学专家提出:“政府密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非法加密,造成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严重失衡,严重影响当事人一方的切身利益。”
“政府密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嫌疑。”
“政府密函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陕西省政府为什么敢于如此明目张胆地以权抗法叫呢?
如果,以权抗法事件仅仅出在乡镇,或者县级之类政府或者部门,老百姓尚能理解是水平与腐败所致,可现在恰恰竟然出在省级政府和部门,未免让人太不可思议,不但让全体民众心寒,而且让全国百姓看见作为省一级的官员,原来竟然视法律为无物。
那么,共和国的立法,究竟是针对谁?共和国的普法,究竟又是针对谁?
省一级国土资源厅主要官员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尚且还不如普通的老百姓,公然明目张胆地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原本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原则,公然明目张胆地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
省一级政府办公厅机构,公然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借口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之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实际上就是赤裸裸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那么,试问中国如何依法治国?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这起悲剧源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权抗法,拒不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示而引发的。
案由:十年前,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非法手段,取得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采矿许可证》,把原本属于集体所有的煤矿变成了私人资产。原本拥有山东煤矿采矿权的樊河村村民,在多年诉求陕西国土资源厅撤销其错误颁发给李钊的《采矿许可证》,还矿于民,在毫无结果的绝望情况下,把陕西国土资源厅告上法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据实依法做出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煤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裁定:维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权抗法,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一拖三年之后,公然以“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的“会议决定”悍然否定法院的判决,竟然权势十足地宣称:“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做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以省政府密函《关于陕西省的意见和请求》公然宣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是十分典型的权大于法,以权欺法,以权压法的真实写照。
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做出明确裁示:行政部门不能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尽管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明确表态,但至今仍未见陕西省有任何服从和履行判决的行动。
陕西省级政府部门公然蔑视和抗拒法院的判决,这是对法律、法制、法治的冒犯和践踏。在共和国历史上的确罕见,在中国司法史上也是罕见。当然。老百姓会说当今现实,官员不履法,政府部门不履法,并不罕见,城市暴力强拆居民住宅,农村暴力强征农民土地,可以说是常态,不过此案例,就共和国61年了,真的还具有非常典型性。
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原本就有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权管法。封建社会的根基本质和传统原则,就是以权司法。而恰恰就是,共和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改革和建设的过程中,尚未完全触动和清除这种封建根基和传统,反而在新的集权专制条件下,在新的改革和政治生态环境中,衍生出许多以权代法、以权欺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的新威权主义现象。陕西省政府部门的以权违法、以权犯法、以权抗法、以权压法的行为,便证明了这一点。
人们追问,改革开放31年了,中国经济社会空前发展,为何陕西省政府部门还如此胆大妄为地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以权抗法、以权压法呢?
造成怪象,不但有极深的历史根源与现实政治生态环境外,而且有与此相关的权力部门腐败弄权社会根源。这再次证明共和国的民主政治改革和建设的严重滞后结果。腐败让掌控权力的官员权力寻租、贪贿受赂;腐败让贪官庸官,升官发财;腐败让诱使官员对民主、民权、民生置若罔闻;腐败让贪官庸官,不顾百姓生存死活。这些腐败是民主政治改革严重滞后引发,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矛盾的症结所在。倘若,无法强有力地加以遏制和解决,任其发展,势必严重影响并加速社会不稳定,甚至导致社会危机。
依法治国是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违反法律的权利。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首先依法办事,作全社会遵守法律的表率。如果政府机关自己都无视法律,又怎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责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怎么能够取信于民,使行政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因此,中央必须迅速介入,从法律、纪检、行政上解决处理陕西省政府部门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还矿于民,这才有助于民主法制改革,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
因此,中央必须迅速介入,从法律、纪检、行政上解决处理陕西省政府部门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还矿于民,这才有助于民主法制改革,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
中央必须迅速对陕西省政府部门违规违法批准变更山东煤矿采矿权及策划实施抗法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违规违法责任处理,凡是对涉嫌权力寻租、贪赃枉法者予以立案追究其罪责。
唯有如此,才能警示社会,震慑官场,安定民心,稳定社会;唯有如此,才能还公道于社会,还正义于社会,还法律尊严于社会,还民生尊严于社会,还群众公道。
林国奋写于2010年8月5日
附:
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最高法 称影响稳定

整个“波罗——红石桥矿区”处在毛乌素沙漠当中。
星岛环球网消息: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针对此函件,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认为,该函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之嫌。
《中国青年报》报道,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此事在当地被称为“7·17事件”。
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被指“以权欺法”。
目前,此事尚未有最终结果公布。中国青年报又接到读者反映,同样是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
在这份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针对此函件,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认为,该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之嫌。
“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上述法学专家呼吁,应“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函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送,实际上是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合作勘查,发现优质煤储
2003年年初,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的门户网站上,挂出一则关于“联合勘查陕西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的招商引资信息。
该信息透露,西勘院已取得探矿权的“波罗——红石桥矿区”面积共计279.24平方公里,勘查工作投入高达千万元。
看到此信息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进行了接触。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
这份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该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1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合同注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0年7月30日,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对记者说,这份合同是有风险的,“勘查投资就跟赌博一样,之前谁也不能确定地下是不是有矿,勘查出来有矿,就赚了;如果没有矿,投进去的就白扔了。”
2004年年底,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按2004年国内原煤价格估算,赵发琦将身价惊人。
然而,接下来,却发生了一系列令赵发琦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
协调后,合作重新达成一致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西勘院拒收,并于3月25日致函凯奇莱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此后,双方进行了协调。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
此间,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合作勘查合同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以及国家尚未对合作勘查区拟定开发规划为由,提出终止合作勘查合同。凯奇莱公司为此向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反映,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协调。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过调查、协调,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
日前,记者看到了这份报告。该报告说:“2004年3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送我厅备案。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报告中说:“我厅多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协调,终于形成以下意见: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这份报告表明,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重新达成一致,准备履行合同。然而,接下来,事情又发生了变化。
同一矿区,两次备案
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公司致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查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在复函中却说:“关于立即履行合同问题,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未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失去合同启动履行的机会,现在履行合同,已无从谈起。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我们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仅靠我方力量,已经无力启动。”
此后,不久前才作出报告,协调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2006年1月13日,又以陕国土资勘发【2006】1号文件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波罗井田煤炭资源勘探工作协调意见的请示”。
这份文件里的“请示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协调签订‘波罗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协议。”“按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的原则,待‘甲醇MTO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后,由西勘院依法将该井田探矿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业主。”
据了解,上述“波罗井田”面积约340平方公里,西勘院持有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普查”探矿权,在波罗井田范围内的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也就是说,这两块区域大部分是重合的。
2006年4月14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在确认西勘院将本来为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共有的矿区与其他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后,赵发琦非常气愤。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5)90号文件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将2003年8月25日合同报备案,且在当时该厅亦同意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被告关于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西勘院以种种理由终止合同履行,在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关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面积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区域的合作勘查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此外,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赵发琦认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备案后,又对西勘院与另外企业形成的合同也进行备案,这是矛盾的根源。
“中化益业”到底什么来头
对同一矿区,为什么会出现两次备案?
记者拿到一份在2007年12月17日由凯奇莱的代理律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干部王凤林调查时所作的调查笔录。其中,当被问到“为什么同一项目会有两次备案”时,王凤林的回答是“这个问题你可以去问有关部门和领导”。
那么,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中化集团”)、香港益业又是怎么出现的呢?
记者调查发现,在2005年8月18日,陕西省发改委下发的一份文件《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公司建设煤化工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MTO项目合作协议,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榆横煤化工园区240万吨甲醇制烯烃(MTO)项目业主,应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005年10月10日,陕西省发改委以“陕发改能源(2005)932号”文,明确“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的配套煤资源为“波罗井田”。
2006年7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出“关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备案的通知”,同意对该项目备案。
记者从中发现,正是因为中化集团和香港益业申报“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才有了后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之间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然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化益业”),是否真的是由中化集团和香港益业设立呢?
记者调查发现,中化益业由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益业”)和中化集团共同出资组建,于2006年6月16日设立。其中,陕西益业占注册资本的90%,中化集团占10%。
来自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陕西益业成立日期为2006年4月14日,其法人股东为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太兴置业”)和自然人刘峰。其中,刘峰占注册资本的95%,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占5%。
有关资料显示,刘峰出生于1979年,西安人。但此外没有更多公开信息。
而陕西太兴置业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配套服务;旅游综合开发及配套服务;西林花卉的栽培与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土特产品的销售。
陕西太兴置业的股东为自然人刘浩和刘亮。
记者发现,陕西益业在2008年2月3日曾做过一次投资人(股权)变更,法人股东由陕西太兴置业和刘峰变更为刘峰。也就是说,陕西益业成了刘峰的独资公司。
此外,在2008年7月25日,中化益业曾做过一次投资人(股权)变更,法人股东由陕西益业和中化集团,变更为陕西益业和陕西太兴置业,中化集团彻底退出。
这样一来,中化益业由刘峰、刘浩、刘亮三个人拥有。
发往最高法的函件由陕西国土厅起草?
更离奇的事情,发生在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
知情人透露,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这份“报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几点意见和请求中,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同时,该报告中还有“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样的表述。
据了解,针对该函,2009年2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联名向最高法发送了一封《关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建议书》。
在这份建议书中,法学专家反映了这样的意见:“密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非法加密,造成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严重失衡,严重影响当事人一方的切身利益。”
“密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嫌疑。”
“密函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不过,侯欣一教授在8月1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只是听当事人介绍了函件内容,并没有亲眼见到函件。
据了解,这起矿权纠纷案上诉至最高法是2006年11月,一直到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才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对于案件本身,裁定书中仅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表述。
据赵发琦说,他从一些内部人士处了解到,这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的函件,真正起草者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日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经手此事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记者表示,这是一份内部文件,时间已经很长了,需要查档看是否已经归档,当被问及文件起草单位时,其表示“应该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的”。
不过,当日稍晚,当该工作人员再次被询问查档情况时,其又表示“卷并不在手里存,具体谁起草的也记不清了”,该工作人员最后建议可以直接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然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手此案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记者表示,目前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陕西省高院重审,并对起草“报告”一事予以否认。
7月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媒体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日前,赵发琦对记者说,正是因为看到“7·17事件”后,最高法出来表了态,明确反对行政干扰司法,省政府也成立调查组进驻横山,“我才敢站出来说这个事”。
赵发琦说,他希望的“仅仅是一个公开、透明”,“如果法律上说我不对,那我认,我要的只是一个公正的结果。”
来源:《中国青年报》《星岛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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