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短笛46~50


 

物权法短笛4650

 

陈绪国

 

前言】笔者从上个月起,于闲暇时写了一些关于物权法的读后感,都是一些有感而发的零碎的片段。有一些已经发表在价值中国网“见解/简讯”栏目上。对于物权法,社会上曾经有过一些激烈的争论,目前似乎已经风平浪静。笔者于物权法出台前即草案讨论时有一些顾虑,经过几年的认真研习,终于有了些许安慰。如果将其中一些章法研究透彻了,还是觉得蛮有滋味的。

从今天起,继续推出“物权法短笛”系列短文,以飨读者。因为“见解/简讯”栏目规定不超过198字,故属于微博一类文章。今研究物权法者,如过江之鲫。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46物权法统一保护物权主体

 

 

物权法短笛46物权法统一保护权利主体。物权法将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人的权利统一在一部普通法之中。这样一来,一些传统的民法学家就不高兴了:这成何体统?民法的祖先的祖先的祖先,都是将民法作为私法统制的,国家、集体的权利是公法统制的,两者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水火不相容嘛。可是,这位老者身在新制度而不知新制度之奇妙;国家、集体的权利也是私有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这一体统才是正统。

 

 

物权法短笛47:物权法实施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物权法短笛47:物权法实施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也许有的人不习惯,有的人不服气。殊不知,这项制度相当于ISO国际认证,早已风靡于全球。ISO国际认证主要是针对动产的性能质量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是针对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有的人就“不信这个邪”,搞起违章建筑来如入无人之境,结果,价值百万、千万、上亿元的房子被政府打掉了,后悔莫及。唉,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不登记就不行,非登记不可!

 

 

物权法短笛48:重要的动产亦须登记

 

物权法短笛48:重要的动产亦须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就不行,非登记不可!未经登记,不得上路、上水、上江河湖海,叫你动弹不得,叫你哭笑不得,你的东西丢了就白白地丢了。能够帮助你找回是你的运气;不能帮助你找回,哭天抹泪、哭瞎眼睛也白搭。物权法保护你,是因为你遵守物权法的规矩;物权法不保护你,是因为你不遵守物权法的规矩。

 

 

物权法短笛49:物权法搞动产交付生效主义

 

物权法短笛49:物权法搞动产交付生效主义。除了特别规定以外,采取很市侩很原始的办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也不欠谁的,谁也别欠谁的。物权法象个大人站在中间,当事人象小孩站在两边,谁不听话,就打谁的手掌心。不听话的小孩挨揍是天经地义的,听话的小孩不挨揍也是天经地义的。这不是物权法的新发明,古往今来,概莫能外。打谁的手掌心不算体罚,只是让捣蛋鬼们多长记心,吃一堑长一智,以免今后沾小便宜吃大亏。

 

 

物权法短笛50:物权法是维权的新平台

 

物权法短笛50:物权法是维权的新平台。奇怪的是,一些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悄悄地移步到了民事诉讼法里来了。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是具有多项选择的:赔钱、赔物、赔权利;既赔钱又赔赔权利;既赔物又赔赔权利;甚至于赔钱、赔物、赔权利,全家人一齐上阵。可以由被害人自由选择,可以不由侵害人分说。这个太有意思了!行政法是很厉害的,但主要是赔钱。民法通则、合同法也是厉害的,但主要是赔钱。钱贬值,物升值,甚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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