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官员不再兴师问罪关键靠司法独立
“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7日检察日报)
近年来由于批评地方官员而被治罪的现象并不少见,2006年的重庆“彭水诗案”,因短信内容被指暗讽两任县委书记的秦中飞被以诽谤罪遭刑拘;2009年的河南“跨省抓捕”,因发帖曝光当地征地违规情况的王帅同样被以“诽谤罪”从上海捉拿归案,可算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两起案件。
表面看来,公民批评、指责官员而因言获罪,是某些地方官员缺少宽容的胸怀和雅量,面对批评自己或者地方政府的言论,不是通过检讨、反思加改进的方式来维护和改善形象,而是动用司法力量加以打压。实质上,是司法独立原则遭到破坏,司法权力被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所绑架的表现。
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目的就是要排除外来干扰,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司法机构俯首听命于行政权力,成了少数官员随意指挥、调动、授意、利用的私器,司法独立性也就荡然无存,当然极容易沦为“打手”角色。
批评指责官员而不再被兴师问罪,需要各级司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意识,严格依法办理涉嫌诽谤及其他案件,不受任何外力作用所左右,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最高检上收诽谤案件批捕审批权,无疑是捍卫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营造宽松舆论监督环境的必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