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严惩”还是放纵


据最新报导,国家安监总局刚刚出台新规定,“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分别罚款500万和上年年工资的80%。”

 

真不知道“安监局”的官员们脑子里被灌进了什么养的液体?如此雷人的整治措施道让人看了感觉十分荒谬可笑。

 

关键词一:“一旦发生事故”

不带班下井的违规者不受处罚,而只是“一旦发生事故”才受处罚;不按规章制度操作者不受到处罚,而是发生了事故才收到处罚,这样的制度意义何在?这好比警察看见了闯红灯的汽车不去处罚,只能等到他(或她)“一旦”撞死了人,才能处罚,这样的“交规”要它何用?只有事后的惩罚而没有过程中的防范,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关键词二:“严惩”

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这样的措辞听上去也蛮“咬牙切齿”,但一看具体措施,不禁让人哭笑不得。对于偌大煤矿的“特别重大事故”,罚款不过是区区500万元,这简直如同九牛一毛。对于日进斗金的煤老大们,这与其说是罚款,不如说倒更像是打发“安监局”的小费;至于处罚“主要责任人”的措施也不过是“上一年年薪的80%”。虽然数目看起来不算小,但相对于搭上自己一条性命来讲,这也是划算到祖孙三代的买卖了。在我看来如此温柔的“痒痒挠”,不知在安监局大员们的“脑水”中,如何被诠释成了“严惩”的?

 

关键词三:“最高”

大概安监局生怕各地个别部门政策水平不高,只顾部门利益而不顾地方利益和税收,会罚款会过度,所以特意在罚款条款前加了一个“最高”,这不啻是一个“最高指示”。有“上有封顶”的罚款额度的“保护伞”罩着,相信各地大大小小的富有进取心的煤矿企业家就可以“大胆的往前走”了。

 

关键词四:“潜台词”

根据相关规定,处罚细则如下:

无领导下井出事煤矿处罚规定

事故类型

煤矿处罚规定

主要责任人罚款规定

一般事故

处20万元罚款

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

较大事故

处50万元罚款

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重大事故

处200万元罚款

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

处500万元罚款

处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

但是,我在这张表中读到的潜台词是:“如果没有发生事故,无需处罚。”这好比我们在闹市中飙车,没有撞到人就不受处罚;好比飞行员醉酒升空,没有发生事故不受处罚;好比歹徒骚扰良家妇女,没有致其怀孕不受处罚…。如此荒谬逻辑,还要大言不惭明文公告,也算是“中国特色”吧。

 

关键词五:处罚分析

博主在这里把几种典型的事故、处罚和其“震慑力”做了一个简单的分析,结论如下:

事故类型

处罚对象

处罚

效果

一般事故

煤矿

20万元罚款

九牛一毛

特别重大事故

煤矿

500万元罚款

身子掉井里,耳朵挂不住

一般事故

责任人

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

破财免灾

特别重大事故

责任人

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

大难不死、必有后福

 

与其说这样的措施有什么震慑作用,不如说这是为各地大大小小的“安监局”的官员们增加了一条“创收”的新途径。

 

过去我常常质疑社会上的一些不公现象为什么会“屡禁不止”。后来我才发觉其中的一些“奥秘”,比如说排污企业和某些“环保部门”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关系”。如有些污染企业,在交了一定的“排污费”之后,就可以“合法地”和放心大胆地排污了。当地的“环保部门”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与其说收的是“排污费”,倒不如说是收的“保护费”和“掩口费”。这应当是属于同流合污、共同犯罪的范畴。

 

博主不敢对“安监局”过于不敬。同时博主也相信人命关天,安监局不敢与之“共生”。但博主也希望“安监局”能动点真格的,对于违规操作者一律处罚,无论是否造成事故,只有这样才能把事故扼杀在摇篮中;对于违规造成事故者更应该重罚,罚他个倾家荡产,祭出“乱世重典”,让他们尝尝“无产阶级专政铁拳”的厉害。

 

“哥本来是一个挖煤的,在这个和谐的年代,哥虽然不是人才,但也不希望被埋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