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司机都“宁撞死毋撞伤”? 对4次碾压3岁儿童的深思


为何司机都“宁撞死毋撞伤”?

徐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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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在江苏新沂市,一名年仅3岁的男童,遭一辆宝马车4次碾压导致身亡。当地警方介入调查,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撞伤不如撞死,看似是个极其荒唐的逻辑,却一次又一次地在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的土地上上演,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然而,更可悲的是,这也成了一种不道德的“潜规则”。“撞死人最多赔40万,撞伤人可能赔上百万”,这是导致肇事司机二次碾压置人死地的催化剂。

 

我们在对这些“撞伤不如撞死”的肇事司机人性泯灭的咒骂声,以及对现行《道路交通法》等制度缺陷的一片质疑声中,似乎应该更加清醒,是制度缺陷诱使司机犯了错?还是司机本来就错了?其实,现行的制度虽然有缺陷,但是并没有缺陷到诱使人去杀人;而司机的这种行为选择,如果抛开对生命的尊重以及道德、人性等等没有约束力的价值要求不谈,仅从法律这道最低的约束力来讲,他们在趋利理性下会选择“两害相较取其轻”,这话说起来似乎有些残忍,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站在司机的立场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自然的。

 

撞死比撞伤的赔偿还低,并不完全是法律的错,我们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汽车保险也不尽合理等社会问题,是导致这一法律错位的根本原因;至于被害人因二次碾压而被撞死,也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错,因为我们知道,法律制度是互为补充与完善的,我们不能忽略在这个制度之外还有另一个更重要的制度是我国的《刑法》,里面有“故意杀人罪”这一条。凡是二次碾压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过在很多人眼里,汽车撞人似乎与杀人无关,能轻判就轻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才是对生命尊严的严重漠视。

 

好的制度执行不好或者执行不力,也有可能变成“坏的制度”,这种破坏性甚至比没有这个制度还要坏。肇事司机并不个个都是天良丧尽,他们都是有血有肉的正常人,甚至还帮助过其他人救人,可为什么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却倒了一个个儿?那是因为,普通人的行为选择往往都是以自利为前提的,在自利或者不妨碍自己利益的基础时,才会有进一步的利他行为。当然,在出了问题遇到麻烦之后,自利行为就变成了“两害相较取其轻”。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在犯罪时都会权衡犯罪的成本,致人伤害的交通事故本来是没有主观故意的轻微犯罪,之所以瞬间演变为有主观故意的致人死亡的恶性犯罪,其中的原因很多,我们不妨自来做一个肇事司机的心理分析,首先司机在出事之后会心理空白而发蒙,行为选择感性化;其次“清白标定心理”使司机试图继续保持清白,消除自己的污点而逃避责任;还有,“撞伤人”比“撞死人”的经济责任可能要大的经济价值判断,都会使人产生二次碾轧受害者的行为。但是,最最重要的一个诱因心理还是“侥幸心理”,就是在二次碾压之后,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虽然我们不能天真的指望每一个肇事逃逸的司机都能归案,就像我们不能指望刑事破案率能达到百分之百一样,但是只要有超过一半的肇事逃逸司机最终都被法办,那么司机的理性就会告诉他们,逃逸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从这个道理来分析,加重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并不算一个最好的解决之道,因为如果老问题“执法不严”依然得不到解决,无论是撞伤还是撞死,同样畏惧赔偿的肇事司机,有可能就会存在另一种侥幸,“一走了之”的逃逸也许就成为比二次碾压更为“经济”的最优选择。

 

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是“好的制度能让坏人也做好事,坏的制度能让好人也做坏事”,这句话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为制度,没有错,但问题是我们可能只把焦点放在了制度的设计层面,却忽略了制度的执行层面,其实我们中国并不缺反好的制度,我们缺的只是对好的制度的有效执行,这才是问题的症结。

 

在一个物欲膨胀、功利浮躁的社会,人们对于生命价值的尊重,已经让位于对于价值利害的判断,法律的意义,就是用一道道最低的基本底线来保证对于生命价值的尊重,一个有效执行的法律,是可以有效避免任何可能的不应该发生的错误给社会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既包括了对受害者的生命、权利及财产的侵害,其实包含了对施害者的保护,假如可能的犯罪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实施侵害行为,其实不也正是使他免遭法律的惩处而受到“保护”了吗?对于行走在罪与非罪边缘的人来说,法律的有效执行与昌明,不正是拉你一把的清醒剂吗?可是,如果法律失去了它的执行力,成为摆设,它的威慑作用就应当有限,反过来可能成为主张犯罪的催化剂。当然,法律的执行需要高额的社会成本,可是我们如果今天不付出这种成本,明天就将会为此而支付更加高的社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