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如何卖淫?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刚才,在新华网青海频道的国内国际要闻里看到东方网发布的一则《上海破获跨省网络卖淫案,嫖客均为高端阶层》:“记者从宝山警方处获悉, 8月6日宝山警方破获一起规模较大的跨省网络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主谋刘某等人均为高学历80后,卖淫人员也均为85后,其中也有90后人员。嫖客均为沪上企业或知名外企白领、金领,甚至知名大学博士、留学生等。此案中,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查获嫖客52人。2010年5月,宝山警方接群众举报称,有一男子经常在网吧发布招嫖信息。警方随即根据线索进行调查,发现有重大作案嫌疑男子刘某。警方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刘某通过网络在各大聊天室,用极其诱惑性的语言以及照片散步招嫖信息。在固定IP被封后,刘某开始在网吧发布该类消息。随后,他掌握了可手动更换IP的技术,便不断刷屏发帖,吸引嫖客上钩。”
读罢,方知原来如此。这篇新闻说的是通过网络的联络方式在现场组织卖淫活动,而非是在网络里将嫖客的肉身转化成数字后再进行视频卖淫活动。假如组织卖淫是通过手机联络,是否就要称之为“手机卖淫”?通过飞鸽传书的方式进行联络,是否就要称之为“飞鸽卖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没有“网络卖淫”这个罪名。
作为法制新闻类记者,既要懂得新闻,又要懂得法律,不要弄些新鲜名词忽悠读者。否则,只能贻笑大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