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振兴银行破产的启示


□薛昭顺/文

    刚刚成立6年的日本振兴银行,2010年9月10日向日本金融厅申请破产保护并得到批准。理由是2010上半财年(4月至9月)决算中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且该行放弃自主实现重组的努力。

  根据日本存款保护法第74条规定,日本存款保险机构被指定全面接收和处理日本振兴银行破产事宜。日本金融厅表示,在处理日本振兴银行破产问题上,将启动被称为PAYOFF的存款限额保付制度,这意味着存款人的存款受到保护的上限为本金1000万日元及其利息,而超出部分就会造成损失。这是日本战后首次启动这一制度。

  据悉,振兴银行设立于2004年4月,是一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小型专业银行,总部位于东京。截至今年8月末,该行存款总额为5859亿日元,存款人总数为113000人。其中,存款数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3560人,总额为471亿日元。在日本全国拥有125家网点,员工545人。

  调查显示:盲目扩张引发不良债权增加被认为是导致该行破产的主要原因。

  该行成立之初的经营宗旨是以面向中小个体企业提供小额融资为主要业务。2007年3月以后,为追求更大利益,该行经营方针发生变化,开始采取冒进和扩张政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收购债权或进行大额融资。截至2009年12月末,日本振兴银行贷款总额中超过7成为大额融资,每家公司平均约为30亿日元。

  日本振兴银行的破产给我们很大的启示。不久前,银监会针对房价下跌20%、30%,甚至在下跌50%极端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承受能力进行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大银行的抗压性比较强,而一些小金融机构就不那么乐观了。

  据调查,目前一些区域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为拓展业务,大肆上规模、上档次,存在着客户集中、放贷集中、风险集中,他们为了争夺一些所谓的优质客户,甚至不顾风险,大肆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发放敞口信用贷款,一旦一户或几户出现贷款风险,银行就陷入经营困境,以前出现类似情况,地方政府出面协调,就容易解决。可现在企业之间市场运作,政府的协调效能已经大大削弱,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都讲究强强联合,没有人愿意背上一个与己不相关的沉重包袱。商业银行的自生自灭已经是大势所趋。

  当前我国银行业存在系统性的风险,今年已经要求各商业银行提高资产充足率至11.5%,最近,又要求商业银行整体拨备提高至2.5%。这都说明,银行监管部门为防止金融系统性风险而采取的措施正在不断加强。

  就银行而言,无论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都存在经营风险,其它企业可以买保险,银行更应该买保险,特别是牵涉到千千万万老百姓利益的存款保险。加快建设存款保险制度及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迫在眉睫。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广大储户利益的需要。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收益和高风险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本意就是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低额储户的利益。

  有了存款保险,就稳定了储户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在中小型商业银行纷纷成立而监管部门又明显乏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目前我国房地产调控力度正在持续加大,由此给商业的贷款风险也正在积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或保险机构就是有效抵御这种风险的重要举措。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也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开拓业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达到上千家。这些外资银行大多是私营银行,其经营状况除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外,还要受其母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其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影响。为了保护我国存款人的利益,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有必要由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对它们某几类存款进行保险,以防范国民在外资银行的存款风险。

  在推行存款保险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小银行的经营监管。根据目前我国实行多元化的金融体制,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将会越来越多,由于经营规模小、资信差、抗风险能力弱,出现问题是难免的。可以说,对于一个小银行来说,一笔大额贷款出现坏账或者出现部分存款人挤兑,都会随时造成小银行的破产倒闭,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过沉痛的教训,如何防范类似问题的重演,有效加强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

  由日本振兴银行破产导致的存款限额保付制度重启提醒我们,要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也许,实行存款保险会暂时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但为了银行本身的长远利益,花小钱,保大钱,建立健康长效的经营机制,才是各商业银行持续生存发展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