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写作与正经写作
陈绪国
本命题确实很雷人,但肯定很囧。
相信所有的写作学、文章学课本和专家论文中没有涉及到这种命题。这么说来,这是一个新发现、新发明。嗳,本文的著作权那可是价值连城啊。不得小觑。
野蛮写作与正经写作,兴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人心中自有一杆枰。唉,那还不简单么?一切假丑恶的写作方法就是野蛮的写作方法,一切真善美的写作方法就是正经的写作方法;一切形式美与内容美的写作方法就是正经的写作方法,否则就是野蛮的写作方法,云云。说得有道理,似乎就是这个理儿。不过,这种模糊的概念,只不过是“野蛮写作”与“正经写作”的模糊理解而已。
“野蛮写作”与“正经写作”的进一步理解,应当是“非公文写作”与“公文写作”的代名词。公文写作讲究格式化甚至于标准化,容不得作者信马由缰地乱涂鸦、张冠李戴、李代桃僵。相比之下,散文、小说、戏剧、白话诗等文学创作是野蛮写作的,尽管它们也有一些写作套路。另外,也许科技论文写作是正经写作,非科技论文写作是野蛮写作。这里面,社会科学的论文是弹性标准、主观标准,有许多道不清、说不明的主观道理,最能反映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意识形态出来,难以一概而论。
“野蛮写作”与“正经写作”的再进一步理解,应当是“非法律公文写作”与“法律公文写作”的代名词。法律公文写作,是最讲究写作规矩的,从题目到开头、中间、结尾,最讲究写作顺序,最讲究字正腔圆,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是那样的精雕细作,容不得丝毫的马虎与懈怠。“非法律公文写作”或者缺乏、或者部分缺乏这种一本正经的写作方法。
经过以上简单的推导,便知结论:法律公文写作是正经写作,其余的写作统统可以看作是野蛮写作。当然,法律公文也是有“真善美”和“假丑恶”之分,如果用这种主观、弹性标准来判定是否正经写作或者野蛮写作,那么,全世界就再也找不到正经写作的对象了。
笔者试验过许多种类的写作方法,几乎涵盖各种文体形式,就差戏剧文体未写过一宗了。我的灵感,我的思路,我的感悟,充分证实了这样一条真理:任何写作规范化,不如法律写作的规范化来得彻底,来得字正腔圆和一本正经。
自古以来,只有法律写作才是正宗的“正经写作”,哪怕是八股文、格律诗,也跟不上法律写作的正经化、规范化的程度。以此类推,其他的写作,可以统统称之为“野蛮写作”。
法律写作有许多铁律,如写作权铁律、批准权铁律、发布权铁律、执法权铁律、修正权铁律、撤销权铁律等等,令正经写作变得更加正经化、程序化和格式化。这是任何写作也无与伦比的。
法律写作,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来源于社会而高于社会。法律是人类社会的指挥棒,写作权、批准权、发布权、执法权、修正权、撤销权等权力是法律写作的指挥棒。法律写作是正经写作的网络系统,不是个人的写作行为,而是国家行为、社会行为。除非是写作法律心得,才允许是个人行为,即使如此,也要时时刻刻小心翼翼地自觉地与国家行为、社会行为挂钩,不能越雷池一步。
如果说,公文写作是正经写作上一顶皇冠,那么,法律公文写作是这顶皇冠上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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