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小金库”不能靠内部分赃不均者举报


清理“小金库”不能靠内部分赃不均者举报

刘纯银

举报“小金库”很难,除非是某个内部成员在创收时被排斥在外,没有分到钱,或者他发现内部核心成员都分到了,而自己却被排除在外。通过一番利弊权衡后,他可能会去举报。(91日《法制日报》)

“小金库”虽然名字带“小”,但危害却不小。因为私设“小金库”不仅会造成国家和单位公有资金流失,扰乱经济秩序,而且还会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此,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小金库”的治理工作。

比如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下发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1995年国务院又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2001年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11月国务院427号令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对设立“小金库”都有严格的处罚和处分规定,最近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专门出台《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另外,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在1989年、1995年和2009年开展了3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可是,尽管“小金库”几乎年年在“清理”,岁岁在整治,但是“小金库”并没有从此淡出人们的视野。相反,每次专项治理“风头”一过,许多单位的“小金库”依然照设不误,有的单位不仅内部设立了“小金库”,而且各科、室、股、站、队、所也层层私设“小金库”,只是更加隐蔽真可谓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小金库”为何屡禁不止呢?除了对私设“小金库”的责任人,一直未给予严肃的处理,往往是教育教育,顶多是批评批评便就此了事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因为当前有不少单位是通过搞创收,把一部分经营收入通过不列入规定账簿核算的方式留下来,变成集体的“小金库”,给职工组织旅游外出、聚餐活动等,作为职工福利的来源。所以,取消“小金库”,很容易遭到这个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本能的反感甚至抵触,至少,他们不会很积极地去配合。这也昭示着要想彻底杜绝单位私设的“小金库”现象,必须多措并举。即既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又要追究把“小金库”作为私家“钱袋子”官员的领导责任,同时,还要加强制度建设。也就是说,要在严格执行现有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从根本上避免单位违规收取、套取、虚列转出、骗取资金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另外,正如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所说:小金库屡禁不止,原因在于背后的利益,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是不能消灭的,而“小金库”又是集体腐败的祸根。因此,笔者认为有关专家“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或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的建议很有针对性。这不仅有利于打击小金库,防范集体腐败,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可谓是一举双赢的好举措。总之,清理“小金库”不能寄希望于内部分赃不均者来举报,相反,要通过有效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震慑,使一批设立“小金库”的人纷纷落马,得不偿失;使一些有条件有能力设立“小金库”的人心存顾虑,不敢想不敢设或不愿设“小金库”,达到彻底清理“小金库”的目的。否则,“小金库”之痼疾难以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