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炫目而悸动的担保物权


 

令人炫目而悸动的担保物权

 

陈绪国

 

 

932019时分到961814时分,笔者在价值中国网“法律”栏目中发表职业日记共11篇(其中95因事情耽误未发表),他们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和《解析物权法(171)》共11篇。其中,仅《解析物权法(171)》一篇文章,计数器显示正文与附录33320字,估计正文实数24000字以上。老实说,这是两天之内写成经过多次、多处修改而成的作品。其中,首创的名词大概念有3个,首创的小概念超过10个。

 

中国物权法是由三大部分组成的,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说,前面两个部分如长不大的侏儒小孩子一样不成器,只有担保物权才是成熟的如犍牛般的壮实。

说所有权、用益物权是“长不大的侏儒小孩子一样”,可能很多人不服气。但事实胜于雄辩。

就拿“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定义来讲,全世界每个国家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权能,是所有权的关键指标,也是所有权定义的核心内容,恰恰在这个核心问题上,各国的规定简直是五花八门。如德国一项权能是“随意处分权”,/法国二项权能是“享有、处分权”,意大利二项权能是“使用、处分权”,/日本三项权能是“使用、收益、处分权”,俄罗斯三项权能是“占有、使用、处分权”,/中国四项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等等。也有中外学者提出所有权定义的见解有“支配权”、“管领权”、“统治权”、“控制权”等等。

中国的四项权能应当是最合理的定义。不过,1986年民法通则出台之前,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解释是“占有权”一项权能。这样一来,1982年宪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当时的一项权能被民法通则演变为四项权能,整整多出了三项权能。并且,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的集体—“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劳动力为集体所有,统一劳动和统一分配”,被承包单干制和撤社建乡的体制所取代,农村所有权主体、客体不知道怎么个解释为好。

谈到“用益物权”的定义就更麻烦了。中国叫做“用益物权”,法国、德国叫“用益权”,日本等国家干脆什么也不叫,用杂乱无章的辞藻来搪塞。因为所有权的权能大小多少不一样,“用益物权”的权能大小多少也就不一样了。

总之,“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定义,迄今为止,仍然如“长不大的侏儒小孩子一样”,令人哭笑不得。

担保物权法,也只有担保物权法,才是令人炫目而悸动的物权法。

第一,担保物权法历史悠久,千锤百炼。

许多法学家们经过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古雅典法就制定了关于买卖、借贷、租赁、合伙、物品保管及人身雇佣等民事活动的抵押权等担保法权。2500年前,即在古罗马法《十二铜表法》诞生之前,便诞生了“质权”制度,包括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契据质权、权利质权等完整的担保质权制度,以及信托担保、抵押权等完整的担保物权制度。盖尤斯(约公元130年~180年)编纂的《法学阶梯》,公元530534年,古罗马国又先后编成《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成为解读担保物权的范本。现代以后的债权法或者债务关系法,均仿效于以上法律规范和法理学说。

1804年正式出台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出台的《德国民法典》,标志着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滥觞,对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其他各个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确切地说,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早在商业文明社会的货货交换、货币交换时期已经存在,只不过是许多法律已经遗失而已。

中国关于担保物权的法律已经失传。但是,司马迁《史记》记载的和氏璧赵惠文王时得到世上稀有的宝玉——楚国和氏璧,秦国强以15座城换取和氏璧”的历史典故,是世界上最大一宗抵押权行为。不过,这种极端雷人的国与国之间的抵押行为,是由习惯法行使的,不是由成文法行使的。

无论是怎么说,担保物权法历史悠久,千锤百炼,足以使此法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这是百分之百肯定了的。

第二,担保物权法从立法到全面普及,不会有太多的悬念。

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堂而皇之地全部“加入”物权法之中,是中国物权立法上的新进展、新创造。当然,1995年已经出台过担保法,共有96条,许多人已经耳熟能详了。在这种不利的情形下,将担保法的规定移植到物权法,谈何容易?这样做是否叫做“多此一举”?这些提法是十分雷人的。然而,当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担保物权加入物权法大家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时,感受到物权法理的奥妙性和实际应用上的可靠性时,大家不约而同地赞成担保物权立法于物权法之林。

如果将担保法看作是一道简单的菜式,那么,担保物权法应当是色香味俱佳的作工精致的菜式。这是因为前者的法学原理是单一层面的,仅仅从债权法或者债务关系上来阐述其财产权关系,不免有些单调、乏味的感觉。然而,物权法的法理,是一个庞大的法学原理体系,仅以名词概念而言,如天上的星星,数也数不尽。谈起物来,各种各样的有形物、无形物都会琳琅满目地呈现在你的面前。谈起物权目录来,如数家珍般如大珠小珠落玉盘。尽管有些概念不尽人意,其确认物权、保护物权的一整套办法,是任何法律也难以企及的。什么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呀,什么优先权、支配权、管领权、定限物权呀,什么共有权、专有权呀,什么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利用权、地役权呀,什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呀,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担保法基础上设立担保物权法,确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不过,在13年物权向着正式立法的过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及全国许许多多的立法先驱者们,为担保物权加入物权法,做足了功夫,每种物权法教科书和通说理论上,都可以找到她的身影。于是乎,由立法悬念一跃而变成了立法现实。

笔者先前学过担保法,现在学过担保物权法。虽然是绝对值上正负两个字之差,然而,意义上差别就大着了。说担保法比较简单,是事出有因的。解读担保的法理,关键在于法锁关系。担保法有法锁关系,担保物权法也有法锁关系。可是,担保法的法锁关系,仅仅侧重于债权债务的一条法锁关系,找不到物权的法锁关系,因为他提都没有提物权两个字。例如,“抵押”不提“抵押权”,“质押”不提“质押权”,“留置”不提“留置权”等等。担保物权法的法锁关系,不是单一的债权债务的一条法锁关系,而是包括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和物权法锁关系连为一体化的双重法锁关系,因此上,担保物权法比担保法更加血肉饱满、更有趣味、更有法律效力。其他关键性的担保物权,如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等,也是担保法未提到的重要内容。

当然,担保物权法不是专门法、特别法,所列条款共71条,内容上比担保法少了整整25条。内容上没有担保法那么全面,这是不足的地方。不过,担保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吸收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一些补充、修改和完善。

担保物权法加入物权法大家庭以后,人们普遍感到他很成熟、很完美,争议性的条款特少。全面普及担保物权法,已经是没有悬念的了。

昨天,笔者在价值中国网职业日志中发表了长篇大论的《解析物权法(171)》,是最近两三天内一气呵成的。因为众多专家学者在此之前发表过大量的很有分量的著作和论文,都很精辟,也不想重复他们的言论,只好另辟蹊径。如有错误,请网友们不吝赐教。

“担保物权法是令人炫目而悸动的物权法”,是自己的切身感悟,是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这种读书心得,真的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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