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尊卑有别
梁发芾
广为流传的戏剧《铡美案》在中国恐怕是家喻户晓的。故事说,一个叫做陈世美的皇亲国戚,因为犯了王法,被包青天用铡刀铡掉了脑袋,真是大快人心。
这其实是民间社会的一种“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乌托邦理想。
事实上历史上决不可能有这样的美事。中国古代,无论儒家法家,都极力推崇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而“尊尊亲亲”尤其是儒家的核心价值观。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是皇帝为首的贵人的特权,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以法律 的手段维护“尊”,维护“亲”。皇帝不去维护天潢贵胄、皇亲国戚的特权,就是违背了“亲亲”的人伦天理和道德义务,是要受到谴责的。隋文帝要处死为非作歹的儿子杨俊,结果召来满潮反对;虽然隋文帝放儿子一马,但儿子因此郁郁而终。后来的历史学家谴责隋文帝为人刻薄,不懂“亲亲”,结果隋朝二世而亡。这就是说,如果中国历史上有“亲亲”资格的人而不去关心照顾自己的亲戚,那就是违背自己的“亲亲”义务,成为孟子所谴责的无君无父的禽兽。
在今天,人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人是不是犯法,只是看他的行为是不是触犯了法律,一般是不看他的身份是什么,但是,古代的法律正好相反,它首先看的不是你的行为,而是你的身份,以及你侵害的人的身份。历史上的皇亲国戚,自古享有“八议”的待遇,犯罪不受国法处理。“八议”体现的是《周礼》“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古代社会的刑罚普遍使用残酷的肉刑,打屁股,刺字,砍头,凌迟,都是肉刑,但是,这种处罚方式,是不会用在高贵的贵族的身上的。他们如果犯了法,经过“八议”,就没有什么大事。他们是一帮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人士。
1117年,宋徽宗就发布一份诏书说:朕“嗣承大统,岂有恩不及于祖宗之裔乎?追远念亲,为之恻然。自今有犯除情理巨蠹、事涉重害即己杀伤人,并别有御笔处分外,余只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辩,并不得辙加棰栲”。宋朝(其实以后各代都一样)的宗室子弟犯法,并不必上法庭接受审判,而是由独立于政府的专门官吏皇家事务的大宗正司予以审理,对于普通人来说必须承受的肉刑,皇亲国戚都会罚款、贬责、庭训、锁闭了结,再严厉也不过除名,就是开除出贵族的队伍,从此享受不到任何皇亲国戚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至于最严厉的赐死,对于老百姓来说必须凌迟处死的酷刑,到了皇亲国戚那里,就是赐死:你自己选择吧,喝药呢,上吊呢,反正保全尸首,最体面的死法。
等级社会的法律不仅仅维护皇家贵族的特权,它事实上维护一切等级的秩序。
比如,在当时社会最为普遍存在的主奴关系中,明清的法律就规定:“凡官员将奴婢责打身死者,罚俸二年;故杀者,降二级调用;刃杀者,革职,不准折赎,鞭一百”。就是说,一个当官的把自家的奴婢打死,杀死,最重也不过是撤销职务,打一百鞭子。杀人偿命,这是刘邦入关争取人心的第一项措施,是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但是,官员杀死奴婢,处罚如此之轻,只是因为加害者是尊贵的官员,又是主人,而被害者是卑贱的奴隶。那么,奴婢犯了罪呢?法律规定:“凡奴婢骂家长者,绞”“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绞,斩,凌迟,中国古代死刑的三种,轻罪绞,重罪斩,极刑凌迟处死,一点一点地割肉,直到疼痛气绝——这种刑罚轻重的观念与西方不一样,西方历史上砍头是贵族的特权,查理一世、路易十六及其王后以及大革命时期的贵族们,都是砍头,而庶人的死刑则是绞刑。中国正相反,斩首比绞刑重,因为斩首使身首分离,使对于祖宗的孝心落空——奴婢甚至没有针对主人的诉讼权,奴婢告主人,要挨四十大板的处罚,还要没收到官府,变卖。主人与奴婢之间身份不同,那么,与奴婢无关的其他人打死了他人奴婢,责任是什么?法律规定:“平人将奴仆责打身死者,枷号四十日;故杀者,枷号三月;刃杀者,枷号一百零五日,各鞭一百”。这也仅仅因为奴婢是社会的贱民,卑贱的身份决定了他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
事实上,也不仅仅是主奴之间因为身份不同,罪罚不同。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古代也是尊卑贵贱,判然分明。且不说家庭中的父祖子孙这些关系,就是家庭中的丈夫,妻子和妾,贵贱尊卑不同。假设这三个人出现互相杀戮的现象。如果夫妻打架,妻子打死了丈夫,就的斩首;故杀则凌迟;如果打死妻子,绞刑,丈夫故意杀妻,才判处斩首。如果妾与丈夫打架,丈夫打死了妾,不过挨一百板子另加三年徒刑,如果妾打死了丈夫,就是斩立决,如果是故意,凌迟处死,毫不含糊。
所以,西方法律到来之前的中国法律,不是平等的法律,而是基于身份的不平等的法律。今天,基于身份不平等而罪罚不平等的条文已经不见于刑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理论上没有异议,但是,法律的执行中,还有大量的历史残留,这种残留仍然如同三聚氰胺一样危害深重。
法律面前,尊卑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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