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骗逃过路费368万判无期是杀鸡用牛刀


钟进军

    近日,关于河南农民时建锋套用假军车牌照营运,骗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一案量刑是否过重引起舆论争议。

    时建锋伪造武警牌照、证件,偷逃过路费,无疑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判罚是否过重的确值得商榷。法律审判除了惩戒作用外,还兼具威慑、引导社会公众的作用,以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量刑过重,也是对当事人的不公。

 

    从社会危害来看,时建锋造假和偷逃过路费,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客观而言,相比一些公权腐败案件,该案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利益损害其实并不算太大。据介绍,本案的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关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河南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1998年11月23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20万元以上。而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把这一标准确定为200万元。

 

    从涉案金额来看,本案涉案金额为368万余元,虽然名义上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值得思考的是,一是其计算方式是以超载的高费率来计算的;二是也暴露出相关部门治理超载不力,有交超载费就放行之嫌;三是对于中国高速公路收费站过多、收费不合理以及一些收费站员工资过高的问题,舆论早有非议。以前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某收费站甚至在贷款修路成本已经收回的情况下继续强行收费,收费站成为“打劫站”。某种程度上,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和收费不合理,也是不少货车超载运行的诱因之一。一些货车不得不采取超载的方式运营,才能有所盈利。

 

    本案量刑期限明显是采取法律条款的上限,以至于公众感觉判罚过重。因为我们假设该案量刑为十年,其实也足以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相比公权力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其实,本案对社会的危害并不是特别突出。联想到以前的许霆案,不难发现近来司法审判有一个倾向,即法律对涉及个人侵害政府组织机构或国有企业的经济利益时,处罚一般都较重,而对公权侵犯私权经济利益的案件处罚却相对较轻。两相对比极易给公众造成判罚不公的印象。

 

    媒体判断不能代表司法审判,但有提出合理质疑、监督司法公正的权利,司法机关在审判时首先是依法,但法律条款的制定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面面俱到,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完善的,因而审判时法官往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因而对于法律条款的理解,考量法官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要考虑到判决的社会效果和相对公平。否则,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公,也会损害司法在公众中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