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招聘启事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界定


由一则招聘启事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界定
国信联合律师所 王卫律师
招聘启事:
    某公司发布2011年招聘启事,内容如下:因业务扩大,本公司欲招聘销售顾问数名,男女不限,23岁以上,高中以上学历,持有C1以上驾驶执照,有较强的亲和力和团队意识,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销售经验者优先。
工资待遇如下:试用期间基本工资600元+提成工资+餐补150元,试用期长短视个人表现而定,使用期满转为正式录用,享受基本工资600元+岗位工资300元+绩效工资+提成工资+补助250元,正式录用满一年者可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各种福利。
   
律师分析:
从此则招聘内容来看,工资待遇描述中有多处违法之处,其一,试用期长短不能由公司单方根据员工个人表现而定,而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与员工共同协商确定,并且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二,正式录用的含义是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无需等到试用期满且经公司考核合格;其三,“正式录用满一年者可签订劳动合同”肯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相背离。
则此招聘启事并未明示工资总额,仅是告知工资构成,即未完全履行披露义务。单就该工资构成分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数额是确定的,且可预知,绩效工资是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提成则是和业绩挂钩的,无法事先确定数额,具有变动性和不确定性。在这些工资构成项目中,哪些属于正常工资时间工资?哪些又不属于呢?
假定该公司一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可以领取基本工资600元和餐补150元,共计750元,转正后可以领取基本工资600元、岗位工资300元和补助250元,共计1150元,此外如果有业绩或者绩效考核符合标准,则可另外获得提成和绩效工资。由此可知,不论该员工表现如何,试用期间肯定可以领取750元,转正后领取1150元,这个数额应是他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过比较两者数据可知,试用期间工资低于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
何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又该如何界定呢?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界定为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同时又将正常工作时间确定为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将正常劳动确定为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参考上述条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正常工作时间是指五天八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依据综合计算周期确定,以年为周期的,则为250天,2000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则为62.5天,500小时;以月为周期的,则为20.83天,166.64小时。由此可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将加班工资排除在外的。
从属性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应是确定的、可预期的、经常发放的,并且与工作表现无关的。过节费、年终奖、特别贡献奖因不具有经常性而排除在外,业务提成、绩效奖金因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知性而被排除在外。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视情况而定,譬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在井下或处于有毒有害的环境内,或一直都被安排中班或夜班,此时的补贴不应排除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依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特点分析,基本工资、底薪、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房补、车补等均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涵盖范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由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数额。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区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有劳资双方协商确定,而最低工资则由政府公布确定,具有强制性,并且是最低标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一定等同于应发工资,一般是低于应发工资,特别是与业绩挂钩的岗位,更加明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不一定等同于基本工资,它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如果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外,还存在其他数额确定、并经常发放的项目,应包括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内。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少企业为了少支付加班工资,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缩小,或者做缩小型约定。此种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