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互联网监管办法”),这是国家规范我国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大步骤。如何解读?
大家知道,我国互联网是世界互联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我国的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与国家的公路交通网络一样,非常重要。互联网的经营模型如下:我们假定有100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S1,S2,S3,S4,S5,,...S100;有10万个互联网客户:C1,C2,C3,C4,......C100,000,互联网厂商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客户提供各自的服务(产品),两者是买卖关系。客户是厂商产品(即服务)的消费者,两者不应存在什么固定的“合同关系”,用户被厂商“绑死”。{...互联网...}应该是一个自由贸易市场,受国家法律保护,轻轻松松,公平交易,老少无欺。工信部“互联网监管办法”就是工信部代表国家意志对{...互联网...}里面的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进行法律规范的办法。
目前,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互联网用户使用互联网浏览器(一、两种可选)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采购“自己所需要的服务,彻底保护用户的选择权与隐私权,如同,进入家乐福超市,任你挑选货物,统一结算,最后走人了事。家乐福超市里面的市场秩序当然要进行严格管理,但是,你不要去管客户篮子里面所购买的东西。我们要树立一种正确的观念:互联网是国家的信息基础设施,是互联网厂商进行公平交易的场所(或平台),任何人不可据为“私有”。但是,以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竟然把自己的一种客户端软件植入互联网用户的硬盘,签订“合同”向其提供服务,使用户处于一种极端被动挨宰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端软件就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代理人,互联网用户享受服务的过程完全是在本地硬盘、内存里面实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占了国家互联网的“便宜”,国有互联网成为连接该厂商与其代理人(客户端软件)之间的“私有商务通道”,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或国有资源的误用)。对此,工信部为什么不管?(注意:在我国,互联网是国有资产。)
工信部出台的“互联网监管办法”,管理对象搞错了,管到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客户端软件的头上,而不是代表国家意志监管在互联网上所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试想,在某一互联网用户的硬盘里面安装有许多各式各样的客户端软件,该互联网用户又要同时与各个服务提供商签订性质不同的“服务合同”,简直乱成了一锅粥,不相互打架那才是怪事一桩呢!这种互联网监管办法必然越管越乱,越管官司越多。在这种监管办法之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一不小心就要“触线”犯规,好怕人呀。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进入互联网云计算时代,互联网用户只需一个通用浏览器即已足够,什么客户端软件也不要。你把客户端软件请进家门,如此这般,还有什么个人“隐私”可保?用什么“安全卫士”?“安全卫士”更加不可信!设想,如果你是腾讯QQ的用户,又请来了360的安全卫士,这不分明是在瞎胡闹吗?......试想,如果你把客户端软件彻底清理出去,还要安装安全卫士干什么?简而言之,就是一句话:工信部“互联网监管办法”管错了对象,没有抓住根本。这是中国的一大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