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建议
一、《邮政法》第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万国邮政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即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邮政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为事业性质。此条应增加:对竞争性业务不得使用“中国邮政”普遍服务的标志,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划归国家邮政局管辖。邮政集团公司不再使用“中国邮政”或“邮政局”等名称,对外一律使用“中邮集团”称呼。
二、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据笔者了解:省以下的邮政管理部门是没有设立邮政管理局及管理人员的。应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章中汲及邮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职的应改由工商部门检查。
此法中对邮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应予废除,目前快递企业管理太乱,多头管理造成相互管不了、管不好的局面。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邮政管理部门,执法起来不十分令人信服。
三、第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笔者认为:根据市场的发展,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应当专指信函与明信片。盲人读物、革命烈士遗物、义务兵免费邮件是历史原因而形成的特殊产物。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退出。现行普通包裹、印刷品邮寄收费价格太低,应根据成本,适当提高,已减轻邮政普遍服务长期亏损过度依赖邮政储蓄补偿运行的机制。因此此条规定宜改为:国家邮政局应当对信函、明信片、机要邮件提供普遍服务。对“人大代表建议专用信封”和人民群众实名寄往各级政府的建议、举报信函挂号免费邮寄。对党报党刊及国家规定的报刊业务提供服务。
四、第四十二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此规定应改为:财政部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五、第八十四条“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邮件的传递时限应分快递与普通邮件,不宜再分为快件邮件的了,因此,此条应取消。
六、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邮政企业对普遍服务是应给予补贴的,而现行邮政企业的集邮、短信、报刊等其他业务还得上缴营业税。东部地区不但没有补贴,还得给上级局上缴收入。由此,此规定应增加:对补贴资金应予公布使用情况。
七、第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国家应重视对邮件安全方面加强必备的安全检查设施投入,确保邮件、人身安全(包括社会快递公司的检查、落实)。
八、由于信函业务、报刊等市场的严重萎缩,对邮政网点的布局应合理进行减少,可参照乡镇合并后的经验。
九、尽快落实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以上建议,敬请参考。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感谢社会各界给予邮政事业的支持与关注!恳请继续关心支持邮政普遍服务。
谢谢大家!
建议人:王 华 基层邮政营业员
人民网实名博客:和谐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