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它源于1944年9月8日毛泽东作的一次著名的讲演。当时,在为战士张思德举行的追悼大会上,毛泽东第一次从理论上深刻阐明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个演讲经整理后以《为人民服务》为题,发表在延安《解放日报》和国民党统治区的《新华日报》等报纸上,1953年收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其后不久,“为人民服务”演变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44年10月毛泽东在接见新闻工作者时指出:“三心二意不行,半心半意也不行,一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45年4月在我党七大题为《两个中国之命运》的开幕词中,毛泽东说:“我们应该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在现时,为着团结全国人民战胜日本侵略者,在将来,为着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在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他强调:“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党的七大把“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写入了党章。
毛泽东之后的我党历届领导人也都坚持并不断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邓小平主张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来检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效果,并于1985年提出“领导就是服务”,从而把执政党的领导作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紧密地联系起来。江泽民明确提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胡锦涛强调:党员干部一定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为人民服务”不仅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必须奉行的“宗旨”,而且写入了宪法,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1954年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1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第18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1975年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1978年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接受群众监督,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1982年宪法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第7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党纪国法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或“为人民服务”奉为最高原则,这是国家之幸、民族之福。然而,决定成败的是细节,而不是抽象的口号。“为人民服务”这一“内涵十分丰富”的原则、思想虽然说在讲话、定在法纪、写在正壁、竖在案台、挂在胸前,可谓无官不知、无人不晓,但数十年来官僚主义越反越繁荣、“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屡见不鲜、上访问题日益突出且“80%以上的上访有道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警民关系日益紧张,2003年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中被殴打致死,2006年北京商贩暴力抗法刺死城管副队长,2008年贵州省瓮安县发生围攻政府打砸烧突发事件,多年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的各种灾难此起彼伏……
显然,要让“为人民服务”真正落实,必须解决好下列问题:
1、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许多同志以为这个问题早已解决了,因为毛泽东早就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原则问题;一个政治集团也好,一个人也好,在为什么人的问题上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第二种是人民的敌对分子的利益,第三种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地说过:“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都只能为人民服务,而绝不能为别的什么人服务。
2、解决好个人利益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毛泽东提出为人民服务这个命题,并没有否定正当的个人利益,因为他提出过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统一就包括对个人利益的兼顾。的确,毛泽东选集中不乏这样的语句,如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中写道:“有些人怀疑中国共产党人不赞成发展个性,不赞成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不赞成保护私有财产,其实是不对的。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残酷地束缚着中国人民的个性发展,束缚着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破坏着广大人民的财产。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制度的任务,则正是解除这些束缚和停止这种破坏,保障广大人民能够自由发展其在共同生活中的个性,能够自由发展那些不是‘操纵国民生计’而是有益于国民生计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保障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
为人民服务不能半心半意或三心二意,不能以追逐个人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而是要“全身心地”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时至今日,在如何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少误区。
3、建立起服务的动力机制和服务者的择优汰劣机制。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必然需要服务人员,这样的人员我们习惯上称之为“人民的公仆”。那么谁有权决定使用哪些人为服务员呢?当然应当是被服务者,因为 “当家作主”的是人民而不是服务员。毛主席说,公仆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党员干部一定要用这种权力来为人民服好务,当好人民的勤务员;他号召共产党员在政府中成为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做到勤政、廉政,是党的宗旨在党员干部身上的集中体现。
4、解决好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对于服务质量如何评价,似乎也已有定论。导师毛泽东认为: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和行动究竟对还是不对,不能依自己的主观感觉而定;从认识论的角度,他提出的检验办法是实践标准;从价值观的角度,他提出的办法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标准。经过检验,凡对人民群众有利的,就是对的、正确的,就要坚持;反之,则是不对的、错误的,就要改正。
5、建立完善的处罚体系。既然“为人民服务”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写入了党章国法,那么它就是党员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或履行不认真,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或《刑法》,都没有直接将“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为作为惩处对象;大量的被规定惩处的行为虽然可理解为“没有履行好为人民服务职责的行为”,但由于法纪一般都规定了“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这类处罚起点,因此,从规定上看,法纪条文并没有严格到完全保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的程度。比如,一个党员兼公务员在上班时间饮酒,如果没有因此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以上的损失,所饮酒又是此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党纪,他将受不到处分;按照国法,他也很难受到处分。而事实上,长期以来党政机关普遍存在着作风不良、效率低下的问题,更有甚者,许多人员光领工资不上班,人们已见怪不怪了。事实表明,缺乏具体制度保障的原则,是难以化为鲜活的社会行为的。
傅政华,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河北滦县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9月入党,在职大专毕业,法学硕士学历。现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一级警监警衔。
刑侦出身,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处长、兼大要案队队长,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
2010年1月起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10年2月起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0年6月起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兼任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2010年7月起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0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成立公共关系领导小组,傅政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从傅政华局长的履历可以看出,他是从基层一步一步走上来的,更加了解百姓基层的状况,其当选人大代表也是理所应当的,自其上任以来,北京开始了扫黄打黑的洗涤社会环境的清正廉明之路,查处天上人间等涉黄场所,严厉打击北京黑恶势力,依法查处了一批营利性陪侍问题严重的重点娱乐场所,社会反响强烈,人民群众在普遍叫好的同时,也给予了很大期望,傅政华局长的人民路线走的可谓是真真切切,着实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为人民服务的风范,从高瞻远瞩的角度看,也是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度体现,任何党政干部,职位不分高低,都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从北京公安局长傅政华当选人大代表谈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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