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天工作制的法律风险规避


关于六天工作制的法律风险规避
国信律师所  王卫律师
 
目前,虽然双休制得到推广和普及,但是很多中小型企业依然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者单双休制度,这就必然涉及到周六加班问题。在劳动者维权成本趋低和维权意识趋高的双重背景下,企业因支付加班费而产生劳动争议进而被劳动仲裁的,多有耳闻。
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实行六天制的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呢?
       第一,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单双休制,但通过调休填平的,无需支付加班费。
企业虽然安排员工每周六上班,但是已经通过调休或者员工自己申请补休的方式予以填平的,企业无需支付周六加班费。此种制度下,员工可以将不休假用于事假或延长节假日休。譬如,一员工家里有事需要处理,此时可以申请补休,而不用请事假。
企业在证据保存方面,一定要保留员工申请补休的单据,同时做到周六上班天数与补休天数相等。
第二,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单双休制,没有安排补休的,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这种情形最为常见,也是涉及仲裁最多的情形。有些企业招聘时已和应聘人员谈妥,六天八小时的工资数额,即员工获得的工资数额已经包含周六的加班费,但是苦于没有书面证据,不得不再支付一次。
从诚信原则出发,企业应事先做好防范:
1.录用通知书中注明工时制度及工资数额。
企业对应聘人员予以面试、笔试、体检后,对符合本公司招聘要求的应聘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前来公司报道,及所需携带的资料。一般而言,应聘人员的简历会留有Email,企业招聘负责人员可以通过电邮方式发送入职通知单,并在该通知单上注明六天八小时工作制和薪资福利。
2.签订劳动合同时,作出如下注明:
⑴ 在工资条款项,双方约定清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此处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同时添加一条,双方约定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⑵ 在工作时间条款项,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三种,但是此三种均不符合六天制工作制,应采用六天八小时固定工时制。
       3.拆分工资,在工资条上添加周六固定加班费项目,并逐月让员工签收。
       工资总额不变,通过拆分工资事项,予以事项。除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项外,另加周六固定加班费项,以及其他奖金、津贴项。在确定周六固定加班费时,将每月周六加班时间界定为34.67小时。
       每个月发放工资时,不管是现金发放还是通过银行代发,均已制作工资条和工资发放台账,并让员工在工资核实无误后在工资条上签字存档。
       第三,实行六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天七小时,周六五个小时,综合不超过40小时/周,无需支付加班费。
       某些企业虽然安排员工周六上班,但是周一至周五实行9:00—12:00、13:30—17:30,周六为9:30—12:00、13:30—16:00。一周工作时间共计40小时,同时又满足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强制性规定。
       不乏劳动者对该工时制有异议,认为只要周六上班没有补休的,均需要支付按照双倍计算加班费。然而仲裁委、法院等实务部门的意见,则倾向于不支持劳动者的加班费诉求。他们认为如何按照工作时间,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只要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即受到法律保护。
      国务院在1995年3月25日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时,虽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但是同时规定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此外用解放生产力的角度谈,国家不用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承认并保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有利于增加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法律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