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存折被挂失存款被取走 信用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某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赔偿原告韩某3520元存款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009年,韩某在德城区某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处开户,有一本通存折一本。2010828日,韩某向信用社申请密码挂失,信用社为韩某换取了新的存折,韩某重新设定了密码。2010911日,韩某的父亲曾持存折取款500元,取款后该存折存款余额为3523.03元,韩某承认将存折密码告诉了父亲。 

  该信用社称,韩某于2010922日持本人身份证及存款详细信息去信用社申请存折挂失。2010929日,信用社给韩某补了新存折,挂失人持挂失申请书将新存折取走,当日便在信用社另一分社将3520元现金取走。该信用社还提供了挂失申请及存取款凭条。 

  对挂失申请及存款凭条,韩某认为不是其亲笔书写,自己也没有取款,同时韩某申请了司法鉴定。经德城法院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检验结果证明挂失申请上确实不是韩某的笔迹。 

  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是信用社又提出,不能证明被告方人员违反工作规章。根据有关规定,在系统输入挂失手续时,银行对身份证只进行形式审查,不使用身份证读卡器鉴别真伪,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另外,该存折上的存款已于2010922,在另一家分社被取走3520元。 

  承办人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储蓄存单,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应予确认。在储蓄合同中,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储蓄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挂失业务时,应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方式进行操作,尽到谨慎核查注意义务。作为储户,对其储蓄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应负有保密义务,以防止存款被他人冒领。(本文转自http://www.sdse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