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一句话,维权青年被非法“管制”七年
2003年,湖北郧西县原县委副书记曹某一句话,维权青年余某被非法“管制”七年,未经任何法律程序,“管制”内容为:非批准不得离县。2005年,余某将县政府告上法院,市县两级法院均不受理,控告至检察院,没有音讯。此后多年间,地方政府继续多次对余某进行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其中一次导致余某四天四夜绝食,余某不堪其辱,于2010年12月29日再次将政府告上法院,2011年十堰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在当事人起诉近半月后谎称,需要县政府的“处罚书”才能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管制,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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