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房价到底如何问责?
2011年1月21日/董秀成
2010年底,国家表示在2011年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并适时会同监察部对省、市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进行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将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应该说,房价问责已经不是新话题,其实在最近几年中央政府多次提到这个话题,提出“房价稳定”和住房供应及住房保障联系起来,对地方政府进行行政考核,明确对那些执行不力的地方政府要要启动问责机制。2010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郑重强调,“对全国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凡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从过去情况看,房价问责制度形同虚幻,其宣传舆论意义大于制度本身,部分大中城市房价一路疯狂上涨,但没有看到哪一个地方政府被真正地问责了。
看来,房价问责制度需要由制度设计,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有具体指标,要有房价过高和过快上涨的标准和评判依据,合理房价如何判断,要明确问责主体到底是谁,要详细制定问责惩罚的尺度等等,否则所谓的房价问责制度就成为空话和一纸空文。
当然,国家要明确上述诸多问题其实是非常困难的,何况各地房地产情况千差万别,很难制定一套适应所有省市的问责制度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法规来。
因此,国家强调房价问责还不如直接强调土地问责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问责,因为对于土地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来说,比较实际一些,指标确定相对容易一些,制定问责机制比较容易。
土地问责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问责本质上是要稳定房价,因此是房价问责的替代制度,重点问则是地方政府是否违法违规批准土地、是否向市场投放足够的房屋土地、土地出让金是否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