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问题最终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


拆迁问题最终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

1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我国的法制建设似乎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这是继《物权法》颁布后又一个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行政法规。

所有制关系是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社会制度的性质离不开所有制关系,但是无论在何种形式的社会形态,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并不对立,公共利益同人利益也并不矛盾,有道是“无私何来公,无家哪来国”。在越南,土地虽然属于公有,但是国有土地一旦建有民房,即成为私有财产,法律将予以保护,政府无权强拆,用地单位无论是居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都必须和业主通过协商满意的补偿达成搬迁协议。

 我国长期以来,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们基本坚持的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它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20043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以概括性、原则性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代替了原来的列举式规定,从而使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进入全面性的阶段,特别是2006年《物权法》的制定,更是从具体制度层面对私有财产发起全面保护的信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把强制减到最少,但是“拆迁”的行为不会因为“征收”字面上的变化而会发生根本上的改变。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法律机构裁量,最终落实在征收执行上还是由以往的拆迁队来执行。在程序上我们可以讲究公平、客观、科学和合理,但在利益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公平。行政法规的制订是否可以协调利益关系关键在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孰轻孰重的问题。

19916月和20016月颁布《拆迁条例》时,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区别。2004年宪法修正案迟迟提到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2006年的《物权法》才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提出对私有财产全面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和条例落后于社会实践造成了不少个人为捍卫私有财产惨死在“自焚”中、钩机下和车轮底。因此,当我们津津乐道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艰辛出台的喜悦时,不要忘记制度和条例变迁过程中的“血泪”事实和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言;不要忘记利益集团会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再一次制造新的血泪史;不要忘记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面前,假如不是牺牲公共利益,就是牺牲个人利益。

房地产高级经济师申格联认为,“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要想成为一句真话,只有法律、法规和条例进程先于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只有“藏富于民”观念嵌入政府执政理念,只有“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深入人心,只有把个人利益高于“所谓的”公共利益之上才能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