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改为“征收”预示着什么


“拆迁”改为“征收”预示着什么

 

湖北黄石    李国芳

 

备受全国上下关注的,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已经20111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1之日起施行。“拆迁”改为“征收”,别小看一词之别,意义却重大深远。

“拆迁”改为“征收”预示着人权的进一步强化。人格尊严,生来平等,人人平等,不以富贵贫贱为标准,而以生存权为基础,以发展权为方向,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在强化人权方面作出了努力。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

“拆迁”改为“征收”预示着民生的进一步关注。十七大以来,党中央把民生放在突出位置,改善民生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头等大事,是实现整体小康的前提和决定性条件。《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使改善民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和住房保障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拆迁”改为“征收”预示着主体的进一步明确。《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对征收和补偿的主体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那就是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拆迁”改为“征收”预示着程序的进一步规范。《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对征收和补偿的主体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规定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

“拆迁”改为“征收”预示着范围的进一步界定。《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对征收和补偿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界定,规定在6种情形下市、县政府才能做出征收决定,并要求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拆迁”改为“征收”预示着补偿的进一步强制。《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对补偿作出了进一步的强制,以专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共有13条之多。

“拆迁”改为“征收”预示着责任的进一步细化。《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对法律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以专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共有5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视情形由有关机关或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拆迁”改为“征收”预示着救济的进一步畅通。《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对法律救济作出了进一步的畅通,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人违反规定征收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