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天目药业(600671)小股东注意维权诉讼时效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因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做出[2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2006年9月1日以后并且在2007年4月30日以前买入天目药业600671股票,在2007年4月30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目药业600671股票的小股东,可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天目药业赔偿小股东遭受的损失。该案管辖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曾审理的典型案例包括中捷股份虚假陈述案(赔付比例为71%)、华盛达(现刚泰控股)虚假陈述案(赔付比例为70%)、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赔付比例为82%)等。

   天目药业小股东需要在2011年2月21日前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有机会获得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在2011年2月21日后,天目药业600671虚假陈述将超过诉讼时效,众多遭受损失的小股东将丧失胜诉权,失去索赔机会。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特提醒天目药业小股东注意维权诉讼时效,在2006年9月1日以后并且在2007年4月30日以前买入天目药业600671股票,在2007年4月30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目药业600671股票的小股东,需在2011年2月21日前自行或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存在公证手续,如小股东需委托律师,需尽早与律师联系,以确保时间充足。

     

      许峰律师联系电话:13701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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