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淘汰:市场经济繁荣之道
——关于《破产法》实施的若干问题释疑
原载1991年8月6日《大旅游导报》。
1986年经济改革高潮时期,接连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复审
议企业破产法,引发了新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公开辩论。各
种书刊报纸、广播电视上,有关破产法的动态报道、试点经验以
及对立论点的材料,一年之内竟达350篇以上。议会内外, 街谈
巷议,它给人们的印象如此之深,竟使得那年最后一次全国人大
常委会终于以压倒多数通过破产法这件事,反倒被淡忘了。加上
尔后破产案例不多,宣传也不够,以致于不少人以为破产法一直
处于难产阶段。直至1991年5月11日, 《法制日报》和《海南日
报》同时刊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宣布受理海南省侨汇外
资物资供应总公司破产申请,定于8月25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许多人这才发觉:我国破产法早已生效!
也许有人在想:从1986年到如今,中国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
当年解决了的破产法的立法问题和理论问题,今天是不是可以翻
案?
对此,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以其庄严的
立法程序作出了回答。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十九章,专门
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重申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
程序,并将破产制度的适应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企业法人,既包
括全民企业,也包括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法人。
所以说,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不仅站稳
了,而且得到了发展。有关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均有切实遵守的
义务,也有依据破产法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
也许有人会问:实施企业破产法究竟有什么好处呢?
我们说,最主要的作用有两个。
第一是破产还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经
济损失扩大。
众所周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一个负债企业经营管理
不善、严重亏损、确实丧失了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时,合理的办
法是及时依法宣告破产,拍卖财产,抵偿债务。这样使债权在现
有财产范围内尽可能得到补偿,同时及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也可
以使债务人得以另起炉灶,重新组合生产要素,释放新的能量。
如果长期拖下去,不仅债务人的包袱越背越重,而且随着资产的
流失、亏损的增加,债权人能够收回的财产只会越来越少,以至
于零。
第二是优胜劣汰,促进全社会经济效益水平的提高。
十年改革已经使绝大多数中国人得到一个共识——经济效益
的提高离不开竞争,竞争的积极作用只有通过优胜劣汰才能发挥
出来;舍不得淘汰落后,一切都是空话。不过,困难的问题是,
在千千万万个企业组成的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究竟如何确定
淘汰企业的名单呢?既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去排队,也不可能
搞全民投票来“选举”,只能以法律保障的经济方式“自动”筛
选和淘汰。而破产制度正好提供了这样一种淘汰落后的现实途径。
企业的落后最终要反映到它的财务状况上。恶劣的财务状况将使
其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从而陷入破产。企业破产制度在行使破产
还债职能的同时,也就发挥了破产淘汰的作用。或许某些人会抱
怨它并不是最最公平的。但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史上,还没有出现
过比破产淘汰更为公平的淘汰制度。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破产法的意义如此浅显,为什么实行起
来还那么难呢?
答曰,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认识问题;一是当事人的利害关
系。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人们不敢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少数企
业破产的事实,力图通过国家财政补贴和银行长期挂帐的方式掩
盖矛盾,名曰花钱买安定,实则花钱买落后。历史已经证明:贫
穷不是社会主义,落后不可能长治久安。况且我们各级财政那么
紧张的一点钱,究竟应当投进无底洞去掩盖破产鼓励落后呢,还
是应当用到建设性的事业上去发挥效益?这是每一位纳税公民都
不难判断、也是决策机关或迟或早会作出合理选择的事。
有些好心人担心一家企业破产,多家企业仿效,引起恶性的
连锁反映。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企业破产毕竟不同于盖宿
舍和加工资,不会你追我赶、争相攀比。一家企业破产,就是其
他企业的警钟。他们必然会空前紧张起来,使尽浑身解数,避免
重蹈覆辙,从而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良性连锁反映。譬如说,树
上有十只鸟,你扔一块石头打下了其中一只,请问还会有几只鸟
呆在树上等死呢?
至于当事人由于自身利害关系而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制造障
碍的问题,主要出在某些地方银行身上。
破产法的宗旨之一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债权人
的中央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当然深明大义,对破产法的立法和实施,
在总体上都是采取十分积极的态度。但是在个别地区,有的银行
对濒临破产企业有过大量的不合理贷款。这不仅反映了银行工作
有失误之处,并且难免令人怀疑其中也许还有违法行为。一旦企
业依法宣告破产,各种问题就可能暴露出来,触到银行某些当事
人的痛处。于是他们便寻找种种“理由”,竭力要使有关企业不
被宣告破产,甚至声称过去银行对省内企业的贷款都是破常规给
予支持,即使对严重亏损企业,也尽量放宽贷款条件;如果某某
公司被宣告破产,银行方面今后将严格按国家信贷政策和原则办
事,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不再贷款。如此,有相当一部分
企业将陷入困境云云。以此要挟地方政府阻止依法破产淘汰。这
里暗示了一道诱饵:似乎只要你不宣告某某公司破产,他银行行
长便可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者照贷不误。守法的公民和诚实的共
产党员大概无论如何也闹不明白,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人为
了阻止一家企业的依法破产而说出如此无原则的话来?破产法实
施的难点,真是值得玩味。
当然,“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市场经济的发展,是
人民利益之所在。破产法并非“倒霉法”,而是市场经济的繁荣
法、促进法。多数人熟悉了破产法之后,就不会害怕它,而会积
极地运用它。这个时间,并不会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