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其行】我国银行“为渊驱鱼”的贷后监管办法值得商榷


【提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十分尖锐,受到国务院、温总理的高度重视。但是,我国银行系统目前的贷后监管办法存在严重不合理的问题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一问题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即使“贷款难”的问题解决了,“用贷款难”的问题仍将严重困扰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010年下半年开始,我国银行系统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放款即出”的政策,即:银行一旦批准企业贷款,即在企业账户下设立“贷款监管”科目,贷款发放到该账户里,要求企业立即(不过月)将全部款项向上游企业付出,以考核企业贷款需求是否是“真实”的,并且,上级银行以“贷款监管科目当月是否为零”对贷款行和贷款员进行考核。无论对企业还是对银行监管来讲,这一政策十分荒谬。

对中小企业来讲,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已经是十分不容易的事,因此,在获得贷款后的使用方向上十分慎重。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进度合理分配和安排自己的资金使用计划,要将资金使在刀刃上。银行的这一要求无形中打乱了企业流动资金使用计划,而且,给企业带来了“倒款费用”负担和“贷款流失”的风险。

现在的情况是:所有的企业在获得贷款后必须立即将全部款项汇往上游企业,然后让上游企业再将款项汇回来,这时贷款才能真正“变”成企业的流动资金。为了满足银行的这一规定,企业不得不找几个上游企业做虚假购货合同以便将款汇出,上游企业则因为“帮助”下游企业做这个事,往往从中“捞”一笔,向下游企业索要“帮助倒款风险金”。问题不止于此,有一些上游企业“见钱思迁”,收到款后不是立即汇回,而是私自挪作他用或是变现携款潜逃,结果,企业贷款变成了企业“倾家荡产”的祸根,本来应当成为“救命钱”的贷款反而成了“害命钱”。

另一方面,贷款银行明知道这种做法有悖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规律并且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但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不得不帮助企业将贷款倒出,使之“变”成企业真正的流动资金。同时,碍于“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一般都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不向上级反映实际情况,使问题越来越严重。

我们不禁要问,银行的这套贷款监管办法合理不合理?符合社会经济运转规律吗?是帮扶救助企业还是给企业带来困难和风险?

凡是搞过企业的人都知道,一个生产企业往往有少则几十家多则上百家的上游配套企业,而且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生产配套是一个非常复杂、非常讲究“轻、重、缓、急”使用流动资金的环节。贷款下来立马全部付出购买原材料,这绝对不符合企业的经营规律,是非常滑稽的现象。

据说,这套贷后监管办法是银行为防止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而出台的。确实,在我国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企业获得贷款后转作“炒股”、“炒房”、“放高利贷”等不务正业的现象在近几年越演越烈。制止这一现象的根本办法应该是从国家层面为中小企业干实业营造宽松的低税赋环境以及建立健全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非法营利的法制环境。银行的上述贷后监管办法非但不能制止企业投机取巧、挪作他用的行为,反而助长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歪风。

古语道“为渊驱鱼”,说的是错误的政策可以导致资源的流失。今天用这句古语形容我国银行系统上述的贷后监管办法实际上是在逼迫中小企业将贷款这条“鱼”放走而冒收不回来的风险这一可怕后果是十分形象的,如不及时纠正,即使国家花再大的力气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解困,令人十分担忧。希望国务院、发改委和银监会对此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在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宽松干实业的大环境的同时,让银行将贷款这条“鱼”交给企业自主去烹做,做出切实的“美味佳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