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中非希望工程


舆论监督不能代替司法审判

 


http://www.qianlong.com/2011-10-14 14:57:56千龙网
  近期,“卢美美”事件可谓赚足了网民们的眼球,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卢俊卿之女卢星宇,这位年仅24岁的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因在其微博发布“‘中非希望工程’计划在10年内筹资15亿元在非洲援建1000所希望小学”等内容而成为网民笔伐口诛的对象。卢星宇也因特殊的家庭背景和微博的内容,而被网民冠为“郭美美二世”,又称“卢美美”。从事件发生以来,网络上各种猜测和“爆料”铺天盖地,谩骂和声讨甚嚣尘上。作为中非希望工程发起人之一,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也被斥为非法组织,南方都市报甚至以《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八大谎言调查》为题报道这一事件。

  然而,事件爆发至今已快一个月了,国家相关部门并未对华商协会进行定性,也没有其他权威机构认定华商协会为非法组织。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在时下已成为社会监督的有力工具之一,尤其是在反腐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但舆论毕竟不是国家相关权力部门,它无法对某一实体实施的行为做出最终定性。在某一起事件或案件中,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行为如何定性只有经过法院审判或其他国家相关权力部门认定之后方能确定。在国家相关权力部门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行为做出定性之前,其他个人或者单位做出的定性是不具有终局效力的。

  尽管这样,在实际生活中,媒体越俎代庖,代替法院或者其他国家相关权力部门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行为定性,甚至影响司法机关审判的情况非常普遍。以“邓玉娇案”和“药家鑫案”为例,这两起案件的报道过程、网络议论过程,和立案、审判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虽然木已成舟,没有人能够改变这两起案件的司法结论,但是,对这两起案件的回顾,对认识包括网络等媒体舆论形成的规律,以及媒体舆论影响甚至驾驭司法审判的方式,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案件的情节不真实,是制造不良舆论产生的基础

  以“邓玉娇案”为例,邓玉娇是湖北省巴东县某宾馆KTV的服务员,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其身亡,黄德智上前阻拦,也被邓玉娇刺伤。邓玉娇当即向派出所报警,随后她被派出所人员带走。后来,邓玉娇被以防卫过当、有心境障碍、有自首情节等理由,经一审法院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略懂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没有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审判人员不得动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邓贵大只是对服务不满意(尽管这种“服务”是不正当的),再过分的是用人民币搧击邓玉娇的脸部和肩部。而邓玉娇却动起了刀子,将对方杀死。后来邓玉娇被认定为“心境障碍”,法院据此判决她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然而,根据事实情况,邓玉娇在案发之时能正常上班,案发之后知道立即拿起手机报警,近期也能正常地在外地打工,可见其精神没有什么不正常的。邓玉娇曾经的确买过药治疗自己的抑郁症,但这一病症只是心理科疾病,而刑法上能够免责的疾病,目前限于某些精神科疾病。因此,如果邓玉娇只是患有抑郁症,尚不能为其免责提供充分的法律根据。

  人们在案发之后之所以高度同情邓玉娇,一方面是因为邓贵大是官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们已经习惯了“先入为主”,对后来的更真实的资讯反而不很注意。但正是当时不真实的资讯,才引出了及其强烈的网络舆论,好多人的发帖、跟帖,也是建立在那些不真实资讯基础之上的。

  二、网上发言往往标签化、情绪化、原生态

  以“药家鑫”案为例,这起案件之所以在一开始就引起了轰动,三个元素非常重要:富二代、农村人难缠、连捅数刀。从案发时起,人们就由药家鑫开的红色雪佛兰小轿车想到了富二代,再由此联想到反腐败,人物被按照社会身份而标签化,事件被跨跃式地联想,真相也就被挤到一边了。网络上一片喊打喊杀之声,还有网民自己跑到陕西去声援被害人张妙的家人,去进行所谓“调查”。于是,更多“真相”被人们爆料出来:药家鑫之父在军中身居要职、家中有房产四套、药家鑫在狱中享受特殊待遇等等,而死者家属也因为感觉“受歧视”而对药家的态度越来越强硬。直到有一天,死者丈夫王辉喊出了“要命不要钱”。最终,药家鑫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2011年6月7日被执行死刑。

  然而,事实的真相还是摆在了人们的面前:药家住在单位的无产权证房内,并非被害人的远房亲戚、代理人张显所说的200平方米以上,药家也没有他所声称的四套房。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于2003年退役,原在某企业军代室任工程师,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不是张显所说的负责军品采购,更不是身居要职。而网民们所爆料的药家鑫在狱中享受特殊待遇这一说法的事实真相则是在西安市看守所组织羁押人员举行的一场元宵聚会上,药家鑫为现场羁押人员弹电子琴和唱歌。基于上述原因,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近日把张显告上了法庭,状告其名誉侵权,要求其“澄清网上不实及恶语攻击的言论,并作公开道歉”。这俨然是药案发展的“第三季”,本阶段对已盖棺定论的药案本身无实质意义,但与前两季药家亲属在舆论中的“主动缺席”不同,这次受舆论伤害颇深的药家父母主动站了出来。

  三、原始报道发表后,媒体产生了自己的利益,在后续报道中向自己的最初报道倾斜

  没有一家媒体,不希望自己的报道引起轰动效应的。如果媒体自身在某一事件发生的前期阶段就做出带有倾向性的报道,最后反而被自己****,继而被社会舆论否定,那就是这家媒体的悲哀。所以,在事件发展的过程中,某些媒体往往会按自己预先设定的方向报道。再以“邓玉娇”案为例,报道媒体及转载媒体在事件的前期报道之后争相论证“邓贵大是强奸”,当然的结论就是邓贵大被刺死是是死有余辜。按照常理,在有好多服务员及宾馆领班在场的情况下,不知有什么人会脱了衣服当众进行强奸。还有的媒体接续报道称,邓玉娇的母亲在和派出所谈话之后,回去将放置了十多天的邓玉娇的内衣裤全部清洗,这就导致“根本没办法提取指纹和其他重要证据了”。这样的报道,无疑是在将人们的注意力往“邓贵大犯有强奸罪,公安局帮助销毁证据”上面引导。

  当然,按照全国网民的思路,这两起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实属不负重望、大快人心。但是,放下网络和媒体的热议,我们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审视两起案件的事实,我们能够认识到,上述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司法独立审判受到了挑战。上述案件的处理之所以与客观情况产生偏差,实际上是与网络上并延伸到报纸上的热议有关。在这里我们看不到法律的胜利,反而我们只能看到司法一方对网络的让步和恐惧,只能看到网络舆论被非理性言论的绑架。法律对舆论的让步,不仅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对“司法独立审判”原则的背离,对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起到了不当的示范作用。

  反观“卢美美”事件,就华商协会的合法性等焦点问题,包括南方都市报在内的媒体以及部分网民仓促认定华商协会为“非法组织”,并大力宣扬的做法有失妥当。读者们仔细通读所有文章,并没有看到有任何国家权威机关对其是否为“非法组织”做出过清晰定性;试想,如果司法部门最终认定其并非为“非法组织”,那么谁该为受害人的精神、名誉及财产损失买单?当然,现在的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时期,各种领域内不同利益的反复博弈决定了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有效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和正义实现方面具有非常主要的作用。当然,舆论监督也不能没有底线,舆论在行驶监督权时,应当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前提下有限干预,而不能无中生有、制造事端、夸大其词、扰乱视听、恶意炒作,给国家机关和有关当事人的正常工作或生活造成不应有的极大压力和不良影响。(王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