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驳所谓社保“劫贫济富”的谬论


   近日,有一个叫“铅笔经济研究社”的民间私人组织,其成员周克成给《英国金融时报》撰写了一篇误读中国社会保险的文章,题目叫《现行社保制度的“劫贫济富”效果》,该文引发了许多读者对于中国现行社保制度的质疑或误解。其实,该作者所谓的“劫贫济富”,只是他对中国保险制度一知半解、因噎废食的哗众取宠。笔者参阅了该作者之前一系列的反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文章,现列举其中的几个谬论,以批驳之。

  谬论之一:认为在现收现付模式下,老年人作为现行福利既得者,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比正承担缴费义务的年轻人富有,这是“劫贫济富”之一。

  当前中国实行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在统账结合制度施行之前退休的“老人”没有缴费,新制度实施前已工作若干年的“中人”只有部分缴费,这样在保证其养老金收益的前提下,就产生了养老金历史债务,同时由于退休人员急剧增加,社会统筹基金无法满足养老金的支付需求,因此各地都采取了挪用个人账户基金去支付养老金的办法。这样就形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2010年空账规模达1.3万亿人民币),就这一点而言,统账结合制度的确实质上运行成为了现收现付制度,因此我国在做大做实个人账户方面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然而,该观点认为老年人普遍比年轻人富有,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极其片面与不负责任。作为一个学生,笔者尚且知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试问该作者是根据哪些数据得出这一论断?所提到的普遍富有的老年人又仅仅局限在哪一类群体?

  据2011年第四期《人口学刊》指出,利用民政部每月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数据,采用农村贫困线和“1天1美元”两个标准,测得农村老年贫困人口规模在1400万人以上;采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1天2美元”两个标准,测得城镇老年贫困人口规模在300万人左右,这样中国老年贫困人口的总体规模接近1800万人。根据《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报告》,2009年老年实际贫困人口超过1800万人。《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指出2006年城市老年人日常生活支出在消费结构中占64.2%,农村老年人占75.5%。

  数据中的消费结构可以看出,老年人的消费基本是以满足温饱为主,年均收支基本相抵,几乎没有结余,加之老年人普遍患有慢性疾病,每月固定的药费支出与定期的医疗检查,都是压在老人身上的重担,对于那些年轻时无积蓄或是将积蓄支援给后代的老人们来说,仅仅依靠养老金过活,日子还是相当拮据的。

  该作者面对中国如此庞大的老年贫困群体视而不见,转而对待年轻一代关爱有佳,认为他们是被劫的一代。生命周期假说将人的一生分为青年、中年、老年三阶段,认为个人储蓄与财富在其生命周期内呈驼峰型分布,由青年起步,在中年时达到峰值,并在老年时降至最低。年轻一代工资起点稍低,但收入预期却是不断上升的,现在的缴费正是为了帮助其克服短视观念,为养老作长期投资,这正所谓自助者公助。而该作者似乎并不愿意看到缴费一代退休之后可以得到的养老保障,仅仅是片面的妖魔化代际矛盾,将两代人不分青红皂白的对立起来,这就是其所谓的“劫贫济富”吗?

  谬论之二:若在经济发达地区缴费,但不符合在当地领取养老金条件,转回原籍(不发达地区)领款的参保人相对于拥有发达地区户口的参保人来说,存在户籍歧视,此为“劫贫济富”之二。

  不可否认,这种户籍歧视确实是存在的,依据来源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暂行办法》中统一待遇领取地的做法无可厚非,然而该规定缺乏一定弹性,如果仿照美国失业保险“州际联合计划”的做法,各地根据参保人在当地缴费额占总缴费额的比例将养老金支付给待遇发放地,由待遇发放地根据所筹资金进行发放,这样参保人领取到的养老金就与其缴费历史充分相关,从而保证了公平。

  中国养老金制度存在碎片化的现状,统筹层次低,不同地区间以及同一地区不同群体间养老金水平差异大。与实行全国统一社保税的美国相比,我国碎片化的社保制度的确成为了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与影响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我国地方经济水平差异大、尚无统一的给付标准、尚未实现社保全国一卡通,这些都成为了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全国统筹的关键障碍,因此提高统筹层次的任务亟待解决却又不能一蹴而就。

  谬论之三: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的硬性规定,促使农民工退保,无法保障下岗员工、大龄员工的利益,这为“劫贫济富”之三。

  此文中提到的由于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接续,频繁流动的农民工无法满足15年要求,只好忍痛退保,付出的代价是只能领取个人账户资金,而单位缴纳的占缴费基数20%的统筹资金则留在原地。这种现象确实存在过,但是,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这个问题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的同时,转移部分单位缴费(按缴费基数的12%进行转移,即可转移单位缴费总额的60%);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共计算。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今后不允许办理退保,这打破了之前强制参保与自由退保间的严重不对等,将更多人稳固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保障其利益。

  文中所提由于缴费不满15年不具领取养老金资格,致使一些下岗员工与曾中断缴费的大龄员工难以达到要求的情况,也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解决。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另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其实,近几年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惠及以上几类人群,许多地方都将旧制度下未参保的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家属工、“五七工”纳入到了养老保障体系中来,切实改善了这部分老人们的生活水平。以襄阳为例,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自费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即34581.6元之后,从补缴的次月开始即可领取养老金。

  谬论之四:名义上是雇主为员工缴费,实质上这笔缴费是由员工工资负担的,即“羊毛出在羊身上”,此为“劫贫济富”之四。

  该观点认为,如果一个劳动力价值3000元,但由于需要为其缴纳1200元社保,雇主只会支付1800元的工资,这样社保金就变相的转嫁给了员工。为了证明此观点,作者举了一个形象生动的例子:一对情侣上街就餐,结束后女孩子去买单了,但真正为这顿饭掏钱的却不一定是女方,因为男孩子可能在这之前或之后要给她掏钱。如果此类比成立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现在情侣恋爱,女方要付给男方恋爱津贴,然后还要在吃饭时假心假意的出饭钱呢?

  如果照该观点的逻辑,我们假设雇主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且员工拿到完全等值于其劳动力价值的3000元工资,那么失去社保资格的员工的预期损失将会远远大于当期收入。更何况,在现实情况中,雇主有可能会将这笔钱退还给员工吗?

  此观点混淆了递延报酬与即期报酬的区别,将养老金简单的等同于工资。即期工资是由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力价值、企业经济效益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的,用于当期的生活支出;而养老金待遇则是由由专业人士进行投资运营、国家财政兜底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远期投资,养老金收益远远大于缴费,根据领取地当期的物价指数进行及时调整,在大数法则下的合力可以帮助个体更好的应对通货膨胀,解除老年生活的后顾之忧。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六年7次提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这足以体现国家为国民提供安全感所做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与普通工资的性质是不可简单划上等号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纵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无视一切改革所做的努力,粗暴的给社保制度扣上“劫贫济富”的标签,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我们尊重言论自由,但是我们鄙视哗众取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