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务部今日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谈及淘宝商城风波时表示,该事件暴露出我国网络零售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缺失。
“法律法规缺失”,这是一个非常熟悉而纠结的用语,在各类互联网法律事件的评论中经常可以见到。可以用搜索引擎查一下,会发现,几乎所有的事件的讨论中,总有些专家把难题的原因归因于此。这仿佛是一个百搭用语,极具八股气。事实真正如此吗?因为专业及研究方向,经常性地我会接受各媒体和网站有关网络法律事件的采访,在和记者朋友们的分享讨论中我也时常会谈到这个问题,我直言,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谓“法律法规缺失”是一种思维误区,是对互联网及法律的理解未尽然的错觉。
首先,“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用语本身是定义模糊不清的,不是严谨的法律专业分析的用语。这些词语可以理解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一是法律根本没有对此进行规范,二是法律没有对某个具体事项进行“特别”规定。前者可能确实需要立法跟进,而后者却未必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法律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不可能把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有的事情一一具细规定。法律经常是通过法律特有的逻辑进行概括或归类。最直白的一个例子就是合同法。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只对几类合同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而对未在此列的合同都是通过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规范来调整。所以,当我们讨论某个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时,如果没有具体针对此项产品或服务的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更不能轻易说法律缺失。
其次,法律的运用,不是照本宣科,不是查字典,而是需要能动地理解和灵活使用。尤其是具有创新性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对法律的深入理解,还需要对互联网及相关商业的深入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分析和制定出有成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果所有的事项都能直接在法律中找到一模一样的具细规定,那还需要当事人和律师一起来研究解决方案吗?因此,把法律死板化的思维也是要不得的。
另外,立法不是解决问题万能药。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有立法,还有执法、法律监督。执法包括执法的公正性和执法能力。不作为、选择性执法、不正当地执法以及不合理地执法,才是现实中许多问题不能及时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的原因。一出问题,不考虑现行法律的执行状况该如何改进,只是一味地喊着要特别立法,造成的恶劣后果不外乎有两个:一是造出些没有可操作性的样子法来,二是某些部门通过某种立法增加了寻租的机会。
简单地总结一下,互联网确实创新不断,新问题不断,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都没有现行法律的规范。相反,事实上,根据我的观察,绝大多数的事项都在现有法律规范之下。许多看似难以解决的突出矛盾,根源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特别是某些监管部门的长期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所诱发的。因此,在我眼里,那些一遇到事件就不加思索地说出“现行法律不明确”的评论是一种懒人思维,而有关部门一遇到事件就不加思索地认为要加强立法的想法是一种懒政思维。
李立律师 - 首发于LawLe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