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措施有效监管准金融机构、民间融资


  准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的活跃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长期不能实施有效监管,极易引发风险。他并给出了四点防范建议。

  准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的活跃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可以视为一种“金融创新”,但有时“局部正确会导致整体错误”,如长期不能实施有效监管,使其掌控在“度”内,极易引发风险。对此我们在上世纪90年代曾有过深刻教训,有些清理整顿工作至今仍未完结。这不仅是金融问题,更是事关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哈耶克讲,“只懂经济的经济学家不是一流的经济学家”。

  要让这些机构和行为扬长避短、去弊存利、有疏有堵,特别是要让“挥舞拳头的自由”只能到“鼻子前面”为界。他并给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组织力量摸清情况。弄清游离于现行监管体系之外的地方准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到底有多少种类、涉及多少金额、存在多大风险,做到“看得见”。

  二是合理分工明确监管。在摸清情况基础上针对不同机构和业务, 按照合理分工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之间明确监管部门和协调机制,做到“摸得着”。

  三是制定法规予以规范。要堵邪门,开正道,使其业务活动有法可依,经营行为有规可管,做到“管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