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迎来“政策阳光”


  个体经营者

  迎来“政策阳光”

  

    新颁《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对近年来个体经济发展趋势的顺应及助推,将促使个体经济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更好地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吸纳就业、稳定社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新条例充分反映了国家鼓励、扶持、支持与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基本指针,解除了对个体工商户的诸多法律禁锢。以下是新颁《个体工商户条例》几大变更,也是本次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的政策亮点。

   

    取消了雇员人数和身份限制

   

    新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

    首先,雇员限制上有了变化,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新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新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放宽了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新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

   

    扶持个体工商户措施进一步明确

   

    新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新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条例对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新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早先的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新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并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新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