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去美国宣传高晓松被提前释放?


 

  • 刑期计算问题

高晓松于2011年5月9日晚因醉驾被带走,5月10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危险驾驶罪。5月20日判决书送达,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处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其依据是《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今天(2011年11月8日)零点,高晓松获释。媒体报道中称:

记者独家获悉,原本定在11月12日出狱的高晓松,因要去美国宣传《大武生》,因此提前释放了几天。 http://url.cn/3yTDmh

如此表述颇能吸引眼球,并且确实引来些质疑:真的是提前释放吗?如果是,理由真的是“因要去美国宣传《大武生》”吗?

高晓松一案媒体上有足够信息,我们自己算一下便知,记者说的“原本11月12日出狱“是错了,5月9日起算6个月就该是11月8日。其中5月9日-5月30日是判决生效开始执行之前的羁押(再分,5月10日后是拘留,之前的不太清楚是什么,但被带走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是无疑的,应认为是羁押。)按照《刑法》44条规定,先行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那么,记者说的”提前释放“就错了。而”因要去美国宣传大武生“的所谓独家消息看来根本就是记者信口开河想吹牛逼却被牛给踢了。

ps:刑法上一般提到”提前释放“是指假释,但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徒刑的情形,拘役不算。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都有减刑机会,但程序较为复杂,要由法院作出裁定。

  • 剃头问题

看见有人很是关心高晓松依旧长发飘飘,我就顺便说下这个剃头问题。

 

剃头,以前是叫髡,是一种刑罚。现如今似乎也成了常识,进去就得被剃头,电视上法庭上我们见多了。真有这样的规定?我找监狱问题专家原检咨询了一下,答曰曾经有,叫做《罪犯改造行为规范》(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二号发布),其中第21条规定:除1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手饰等。

不过,这个文件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仅从文本看,的确进步了,更加人性化。

至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时候就被剃头,虽然批评声音不少,比如侵犯人权、有辱人格、有罪推定等等,但实际上还是普遍存在地,理由可能是”容易辨识、安全、卫生“。

我觉得高晓松没被剃头长发依然飘飘,甚至据说”身价不减反涨“,这些都挺好。被剃头,被歧视被排斥才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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