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12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2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北京市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机构,具体事项如下:
一、设立基金规模和要求
1、拟争取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在数字内容服务、高端装备、云计算、物联网领域设立4只创业投资基金。每只基金总体规模不低于2.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0.5亿元,北京市政府出资0.5亿元,社会出资不低于1.5亿元,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设立基金投向指定领域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投资于北京地区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70%;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3、除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应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且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参股基金的委托管理机构应对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二、申请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管理活动的企业,如为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创业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如为创业投资公司,其实收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主要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6.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三、申报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要求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请各申报单位于
1.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式四份(具体要求见附件)。
2.申报材料电子版一式两份(光盘)。
五、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所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等工作,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文件后,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上报正式方案。
六、项目申报材料不退回申报单位。
联系人:
发改委: 王雅静;电话:66415588-0240,13810005904
北咨公司:孟兆辉;电话:66419876-0920,13501245043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