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环查孕涉嫌非法搜身


  在有关计划生育的新闻报道中,经常可以看到“查环查孕”这个词,下面摘录几篇有关报道:

  其一,今年8月20日《青岛日报》报道:“今年以来,莱西市人口计生局……以现代管理手段落实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测,实现透查孕检数字化。为解决查环查孕漏查、假查、冒名顶替查等问题,在全市推行了已婚育龄妇女指纹管理系统,实现了透查孕检数字化。”

  其二,2010年10月28日《梅州日报》报道:“五华县潭下镇狠抓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和‘四术’落实等工作,夯实基础,推动计生服务水平上台阶。该镇狠抓计生宣传,让计生政策家喻户晓;狠抓查环查孕扫尾工作,对第一、第二季度查环查孕尾欠和第三季度查环查孕未到位的,实行盘点销号,责任到人,目前查环查孕到位率达100%”。

  其三,2010年3月24日《南方日报》报道:“阳山县45岁的妇女林×娣为图私利,竟冒充顶替31岁计生对象查环查孕,被细心的计生人员识破。3月15日,阳山有关部门依规对冒名顶替者林×娣作出罚款1000元,对被冒名顶替者陈某珍实行落实人流的处理。”

  我有一个疑问:计生部门是否有权对育龄妇女强制查环查孕?我认为,查环查孕属于“搜查公民身体”的一种类型。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搜查公民身体呢?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显然,查环查孕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

  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机场安检不也是搜查公民身体吗?”然而,机场安检是对特定人(将要登上飞机的乘客)进行的检查。如果你不坐飞机,机场无权对你进行安检。至于医院的身体检查,是患者自愿接受检查的,如果你不同意,医院无权强制检查你的身体。但计生办对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是强制的。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身体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中国《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们可能还记得这个案例:1998年7月8日,20岁的上海某大学学生钱小姐与侄子一起进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当她出店门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立刻有女店员上前阻拦钱小姐离店,并强行将钱小姐带入地下商场内的办公室。当女店员通过办公室内的手提电子探测器确定钱小姐左髋部带有磁信号时,便毫不客气地责令钱小姐脱去裤子检查。后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屈臣氏非法搜身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屈臣氏赔偿钱小姐精神损失费25万元。

  我认为,计生部门强制对育龄妇女进行查环查孕,有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中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在社区公告栏上公布“未落实节育措施对象名单”,列出“夫妇姓名”、“年龄”、“生育孩次”、“子女政策内外”、“子女出生日期”、“当前节育避孕措施”、“应落实措施”等信息。未经育龄夫妇的同意,计生部门擅自公布这些信息,涉嫌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