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劳动创造价值”


劳动价值论是“价值论”而不是“劳动论”,是长久对价值概念定义之争当中的一种观点,认为价值的内涵是人类附加在价值物上的劳动,因此未经过人类劳动的自然物没有价值。和这种价值概念相对的是效用价值论,它认为价值就是效用,就是有用性,对人有用就叫做有价值,不论是否包含了人类劳动。

 

“劳动价值论”最终被引申为“劳动创造价值”,但这是一个自我循环证明的论点,用张五常所用的词叫做“套套逻辑”,是否成立,完全取决于如何定义劳动和价值,而不可论证。

在理性人概念之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成立是毋庸置疑的。

 

认为价值不是一种物,这是正确的,因为显而易见。但说价值是物的属性,就错了。马克思就是这样认为的,说价值是商品的一种属性。

其实,价值既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也不是客观物的一种自身属性。价值是人赋予事物之上的一种外在的东西,是人和物的关系,而非物自身的属性。客观事物自身只有事实属性,而没有任何价值属性。

你在纸上写个“人”字,再写个“物”字,两字中间划一道连线,价值就是这道连线,它既不是“人”也不是“物”,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

价值是人赋予物之上的,是外在于事物的,离开了人的这种“赋值”过程,事物无所谓价值可言。如果我们把这个赋值过程定义为“劳动”的话,劳动创造价值的说法自然就成立,这个成立是我们让其成立的,当然它只有成立的份儿了。

 

如果价值是针对商品而言的,从会计学的角度来说,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价值容纳劳动”,而不是“劳动创造价值”。

企业要确定一个投资项目,首先是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首先要知道产品在市场上能价值几何,被多少人需求,即先看看总价值的空间有多大,然后再看看包括劳动在内的成本能占去多少空间,剩下的就是利润空间,如果利润空间比较小,那就要看看成本空间可压缩性有多大,如果除去最小的成本空间后的利润空间比较小,这个项目就会被否决,如果利润空间可观,就有投资的价值了。

这个决策过程是先有对产品的价值空间的估算,然后决定最多让劳动占据多少空间。如果不知道产品的价值空间有多大,或无法预测,则一切投资决策无从谈起。投资就是投入,包括劳动的投入,投入到何处?投入到价值空间里。所以,是价值决定劳动。

“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用在会计学上,很容易导致劳动量越多创造的利润越多的错误结论,但在会计学上劳动是成本的一部分,是侵占利润空间的因素,是要被尽可能压缩的东西,企业都在这样做,这用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就解释不通了。企业都在开源节流,这个源,是产品的价值,不是“劳动创造价值”中的劳动。在劳动创造价值这个理论中,劳动显然是利润之源,既然是利润之源,就要广开财源而不能关闭它,而实际上,没有一家企业谋求利润而去广开劳动之源的,对企业来说“劳动”是要被尽可能“节”掉的那股“流”。

说点儿具体实际的吧。Jobs及其同事的labour创造了苹果公司产品的value,而苹果公司一般员工(包括中国东莞流水线上的打工者)的jobs则减少了苹果公司的profit

 

 

劳动创造价值,意味着劳动在前价值在后,但实际的人类生产行为中,却是价值在前劳动在后。例如企业会经常性地贴出这样的招工广告:本企业因订单增加(或扩大生产、或生产需要)招聘……。没有听说“本厂因人员过多,现扩大生产”的。

现在的西方经济学是讳言劳动价值论的,但是,里昂惕夫“生产函数”却是一个颠倒因果的劳动价值论表述(这莫非与里昂惕夫的苏俄背景有关?)。生产函数将产量Q和劳动L的关系表达为Q=Q(LK),是劳动(和资本)决定产出。而企业里的实际情况是什么?是订单决定用工和资本投入!即L=L(Q)K=KQ

左右一变,因果逻辑就被颠倒了。所以,撇开劳动价值论,单从因果逻辑来看,Q=QLK)就会让企业家笑掉大牙的。

 

 

价值决定劳动,这在行为学上的道理是:动机决定行为。

行为心理学告诉我们说,人的行为之所以会发生,背后是动机。动机是什么?当然是趋利避害,趋利就是追求利润,追求价值。正是逐利的动机支撑着逐利的行为。动机确立之后,行为才能展开。

动机和行为具有逻辑一致性的人,就是所谓的“理性人”。我们绝大多数都是如此,所以,理性人就是正常人,就是普通人。它的特性就是“趋利避害”。当然,这个“利”或“害”是对行为人自己而言的广义价值概念,不是狭义的金钱之利。

人们把追求利益的行为称之为劳动。由于利益是针对各人而言的,所以,盗伐林木的人也会把偷盗过程视为“劳动”,虽然别人不承认这是劳动。

虽然行为学也有不同的观点流派,但是还没有人声称是“行为决定动机”的。

行为是手段,动机是目的。当然,你也可以坚持说,是手段创造了目的。不过我认为这种坚持没有什么意义。

“劳动”“价值”这些词语,应该涵盖任何时期的人类活动。在古代没有市场的时期,人类主要以采集和狩猎为生,采集和狩猎这种劳动,是位于价值体(果实和猎物)存在之后的行为。

马克思经济学对上述狩猎采集行为的劳动价值论解释是,自然物没有价值。如果是这样,采集和狩猎就成了没有动因的行为,就完全和行为学原理相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