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35)


 

解析物权法(235

 

 

陈绪国

 

 

【原文】〖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本条款,是关于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与信托责任的规定。

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是留置权人诸种法定义务之一。除了法定义务以外,当事人可以约定意定的义务。各种法定义务与意定义务,不是简单的免责式义务,而是信托责任式义务。如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本质上是法定的责任,即留置权人负有的财物保管的信托责任。

为了全盘把握本条款的意思,最好是将留置权人与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先作个了解,然后将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与信托责任的规定作个分析研究。

关于留置权人与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关系,是在留置权法锁成立以后相互之间或者自我以内的对应关系,即他们是一个开路加一个闭路的对应关系或者对称关系。其物权化调整,有留置权人的反定限物权与留置物所有人的定限物权,形成各自为政并相互制约的信托关系与物权关系。他们的法律关系,就是基于公平合理的基本准则,平整留置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与物权关系,将各自的责、权、利恰到好处地布置确定。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这里指的是留置权人的主要的权利与义务。所谓义务,就是留置权人的信托责任。留置权是高端担保物权,其权利义务,应当保留这种法锁关系的特色,因为同样项目的权利义务,其附加条件与价值规律是不同的,物权效力与法律效力也就不同。

(一)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是留置权的首要项目与首要权利。一般而论,受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的指导,其权重大于留置物所有人权利的权重,故其反定限物权、信托物权和法锁关系的权重大于定限物权、受此信托物权和受此法锁关系的权重。

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占有并控制留置物的权利

留置权人于债权未受清偿之前,享有占有并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执行留置并控制的权利。

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是由主债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扩展并升级而成的。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留置权人便有权依法享有占有并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执行留置并控制的权利。

所谓占有,实际上是持有、控制式拥有,相当于准占有,占有权的效能弱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功利性权利。所谓控制,指留置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留置物的名义,行控制留置物所有人财产与行为的之实,以敦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即以财产控制与精神控制相结合的办法,来加强法锁与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并充分发挥法律效力。

留置权人占有并控制留置物的权利,基于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整体性、粘连性或者不可分性考量,所留置的财产及于不可分留置物的全部而不是部分,或者及于可分留置物与债权金额相当的留置物。

2.必要费用求偿权

必要费用求偿权,亦称保管费用求偿权,指留置权人留置财产以后,尽职尽责地保管了留置物,为此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包括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必要费用,留置权人对此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支付或者返还。此项费用为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效力所及,属于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本章关于留置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未作具体规定,而作为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第15章第173条作出了统一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项规定,适用于任何一种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包括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内,包括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物权请求权在内。

所谓费用,包括必要费用与有益费用。必要费用,指为维持现状或保管留置物免受毁损、灭失所不可或缺的费用。比如,留置物为动物时所必须的饲养费用,大件或者大量留置物的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所必须的费用等。有益费用,指所留置财物的费用既是必须的而且是有益的,人为的故意重复的费用不在此列。比如,留置物为动物时所必须的饲养有益费用,应当依照留置物所有人的意思去办,假若留置物是黄牛,原来是喂饲料草的,而留置权人却喂营养饲料,对于留置物所有人是个浪费,不属于有益费用之列,尽管营养饲料更加有益无害于喂养黄牛。又如,大件或者大量留置物的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所必须的费用等,留置权人也应当与留置物所有人有个商量,若留置权故意远距离搬运保管或者反复的搬运等,由此造成浪费的费用,就不是有益的费用。

3.收取孳息的权利

关于收取孳息的权利,这是动产质权人与动产留置权人均有的权利。物权法第213条与235条就有同样的规定。

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留置担保期间,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并且,此项孳息的取得,应当先充抵孳息的费用。这一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的内容。二是留置权人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留置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自扣押之日起,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由留置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这一规定,适用于担保法解释法第114条和第64条规定的内容。

物权法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孽息的权利,权利范围比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的权利范围大一些。前者是对于两个收取孳息的权利都适用,后者仅仅对于第二个收取孳息的权利适用。这种变化,是由谨慎规定到开放规定的过渡形式。既然留置财产由留置权人占有控制,那么,由其收取孳息是最方便、最可能的选择。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尽快地尽量地实现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正好与这一目标责任制非常吻合。如果说不允许留置权人行使收取孳息的权利,反而更加麻烦,不但无助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改善,而且会加大其间的成本费用,对于被留置的债务人也没有益处。

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本质上是留置权人的先取特权和特别处分权,主要由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支持的特种权利。

物权法中的先取特权,是债权人抵抗债务人占有或者第三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的权利,包括优先取得权、优先受偿权和绝对的排他权等权利。日本民法典立法例中,自第8章第303条至341条,全是先取特权的规定。其基本特征,是针对应急式物权配置,是特事特办和特事特权的聚合体。至于权利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只是其中一个品种而已。

留置权人的先取特权,是与留置权人的特别处分权分不开的权利。因为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许可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就有对于留置物孳息具有自由取得或者自由处分的权利。所谓特别处分,指留置权人有权提前处分甚至于自由处分所留置的财物,即依法处分其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并提前充抵债权的部分额度,而且是无条件的优先受偿权。

4.留置物上特定使用权

留置物上特定使用权,指于特定条件下留置权人得所留置之物上的特别使用权,或者必要的收益权。其客观条件是,此项使用权以及必要的收益权,对于留置物的维护保养起保护作用,借以防止物的自然损耗、价值的自然减损、使用价值的机会磨损等。客观上,以必要性、及时性、有益性和可行性作为参考依据,确认是否采取特定使用权以及必要的收益权方式进行物权化调整。

原则上,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不是用益物权,故一般情形下不得承认留置权人的使用权与收益权,甚至对于留置物所有人也概莫能外。然而,有些事情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需要进行物权化调整才是正确的办法。物权化调整,就是将留置物所有人的定限物权削弱掉,开放必要的、特别的使用权给予留置权人,借以防止物的自然损耗、价值的自然减损、使用价值的机会磨损等。譬如,留置权就容易生锈的内燃机机械设备,偶尔启动使用,使得燃烧做功系统、冷却系统、润滑系统保持畅通无阻、不生锈蚀,是完全必要的。这是有益无害的,当然是可以支持的。当然,特定使用权或者收益权,也要看对象是否合适。如留置物是一辆货车,留置权人需要开到外面去跑运输,则应当经过留置物所有人的同意才能成行,当然跑运输的收益值应当用于充抵债务。

留置物上特定使用权的物权化调整,同样地需要设定定限物权,对于留置权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与限制。超过留置物保管项目特定使用权、收益权范围,不仅不允许,而且因此造成债务人委托责任的失信、导致权利损害的,尚应负赔偿责任;因此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债务人。

5.实现留置权的权利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权利,指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就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以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作为高端担保物权,实现留置权时需要加权,需要从速决断。留置权法锁关系是快餐式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已经将主债权法锁升级到了留置权法锁。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设立期间一般为2个月,特殊留置物如鲜活易腐败物、不易保管物为2个月以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法定机会就到了,就可以依法就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权利,是高端的、全方位的完全排他性的特别权利,也是高端的先取特权。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时,可以完全对抗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和部分的权利质权(如仓单、提单的权利质权等),可以公开对抗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证明了留置权人之优先受偿权是高端先取特权,对于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取得更是不在话下。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两条路线可以解决:一是当事人双方以和平协商的办法来解决。依法就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让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二是以法院裁定的办法进行。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这里指的是留置权人的主要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留置权人的信托责任,并非属于无偿式违反义务的名义义务。

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及于留置权人的义务,而留置权法律关系就是用于规范与调整这些关系的。留置权法律关系是抽象的、简略的,而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的平整,可以弥补留置权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使得留置权趋于圆满状态。

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也是本条款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与其说是义务,不如说是一种法定的信托责任。因为留置权人不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必然会受到经济制裁,必然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留置权人与留置物所有人均受留置权法锁关系的约束,每人都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权利与义务,每人都有信托责任。其中,留置物所有人的第一项义务是将担保债务的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控制,留置权人的第一项义务是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所谓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既是法定的信托责任,也是留置物所有人委托留置权人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留置权人是受托人,是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理论上,是指留置权人应当以善良管理员的注意而妥善保管所留置的财产。留置权人对保管不尽心尽力,或者不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保管的、客观上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即为保管不善。实践上,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相关的具体情况、技术要求和留置物所有人的客观意见,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处事态度、风格和标准来加以衡量与判别。

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与责任的过错推定,应当正确地区别对待。

一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只要留置物毁损、灭失的,而留置权人举证不能,不能证明对留置物进行了妥善保管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留置物所有人与留置权人双方都有不同责任的,双方共同承担经济损失的不良后果或者赔偿责任。譬如,留置物是一辆汽车,本来已经超过了大修期间而未大修,但还可以启动运转。留置权人占有控制这辆小汽车以后,也一直没有启动保养过,致使小汽车水箱生锈。那么,留置权人应当对于水箱生锈负修复或者更新的赔偿责任,而大修的责任应当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二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若留置权人能证明对留置物已经尽了必要的注意与措施,进行了妥善保管的,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留置权要关于保护自己,就要认真把好每一关而保留有效的证据。否则,法院也会认为留置权人举证不能。关于动产质权合同的法律规定,如物权法第210条的规定,就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这些都适用于动产留置的合同。从动产交付的那一时刻起,留置权人应当让留置物所有人签字确认。如果所留置的财物是机械设备,需要按时启动使用,每启动使用一次,应当请留置物所有人派出专门的技术人员启动使用,并由留置物所有人或者代表签字或盖章,予以保留下来。否则,留置权即使是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未曾料到还是出了机械故障等问题,在没有对方签字作证的情形下,举证就有些被动或者困难。

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除了主观上的原因免除责任以外,客观上,留置物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意外事故遭受的风险,留置权人不负责任,而由债务人自负。如留置物遭受地震、泥石流、洪涝灾害、火山爆发、火灾、风灾等严重自然灾害毁损、灭失的,或者运输途中遭受车祸毁损留置物的等等意外事故等,留置权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确实是法定的义务与信托责任。不过,一定的义务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权利,而且特定的权利是与法定的义务共生共荣的。原则上,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不是用益物权,故一般情形下不得承认留置权人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财产,或者擅自把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不过,留置权人出于妥善保管的需要,为使留置财产闲置而生损害或者发生自然磨损、机械磨损、机会磨损等,于必要的范围内有使用留置财产的权利,如适当启动使用所留置的机动车辆、传动机械,以防止其生锈等等。

本文上面提到:留置物上特定使用权,指于特定条件下留置权人得所留置之物上的特别使用权,或者必要的收益权。其客观条件是,此项使用权以及必要的收益权,对于留置物的维护保养起保护作用,借以防止物的自然损耗、价值的自然减损、使用价值的机会磨损等。客观上,以必要性、及时性、有益性和可行性作为参考依据,确认是否采取特定使用权以及必要的收益权方式进行物权化调整。与本命题“妥善保管留置物义务”之逆向异化为权利的道理是相通的。

 

2.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信托责任与义务。这种义务,取决于以下几种条件而履行:

第一,留置权法锁关系解除时履行此项义务。留置权法锁锁定的是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债务。留置权一旦实现,与留置权有关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均可解除或调整解除,留置权人不再享有对于留置物的占有控制权,得返还留置物予留置物所有人。无论债权消灭的原因如何,都负有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法锁关系解除时,也可能发生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完全得以清偿,留置权法锁关系解除,债的法锁关系消灭。另一种是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没有完全得以清偿,留置权法锁关系解除,已经清偿了的债的法锁关系消灭,未清偿了的债的法锁关系可以其他形式链接。

第二,留置权法锁关系变更时履行此项义务。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已经另行提供担保,使得留置权发生的原因与目标计划消灭,留置权法锁关系因此而变更,留置权人得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留置权设立时,留置物所有人将自己的动产交付债权人,是一种信托责任与义务,留置权人的担保物权是反定限物权,即非所有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的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权利。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法锁解除时,除了留置权人折价取得留置物所有权以外,以拍卖、变卖形式实现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留置权人将其占有的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同样是一种信托责任与义务,留置物所有人的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即所有权人对于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进行限制的权利。

 

3.其他的义务

留置权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或者信托责任,包括法定的义务和意定的义务零零碎碎的也有一些。其中,法定的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象,无论留置权合同是否有记载,留置权人均应当履行。意定的义务,由当事人约定履行,主要集中于一些细节性的义务,如与义务有关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责任的项目与金额等,可由当事人约定。

留置权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非为必要或者有益的情势,并且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其占有控制的留置物,也不得擅自收取出租留置物的租金。

关于此项义务,物权法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本法第17章有相应的规定。如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动产质权人不得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义务与信托责任。

第二,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不得将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

关于此项义务,物权法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本法第17章有相应的规定。如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禁止转质的限制性规定。

以上两种义务与信托责任,表面上是意定的而实质上是法定的义务与责任。本章留置权部分没有作出同样的规定,大概情形是,一来,为了简洁而省略条款。二来,是动产留置权人的上述两项义务,比较轻于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因为留置权是高端与末端的担保物权,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的色彩较为浓重一些,物权化调整方式、法锁与信托关系、物权关系也有所不同,不能与动产质权的义务相提并论。

比如说,本章本条款的意思有两重性。第一重,一般情势下依原则行事。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财产或者擅自将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第二重,留置权人出于保管的需要,为使留置财产不因闲置而损害,在必要或者有益的范围内有使用留置财产的权利,一般指机动车辆或者机械设备需要定期保养启动的留置物,如防止其生锈的启动使用是必要的。

由此可见,留置权人关于“非为必要或者有益的情势,并且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其占有控制的留置物,也不得擅自收取出租留置物的租金”的义务,轻于动产质权人的同类性质的义务。

 

二、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组权利与权利限制的对称式模型,与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构成权利与义务的内置式与交叉式法锁体系与信托体系。

留置权法锁关系里面,此项法锁关系为被法锁关系,彼项法锁关系为主法锁关系。留置权信托关系里面,此项信托关系为陪衬关系,彼项信托关系为主导信托关系。留置权物权关系里面,此项物权为定限物权和主义务物权,彼项物权为反定限物权和从义务物权。留置权法律关系里面,此项法律关系为被导引式、保守式法律关系,彼项法律关系关系为导引式、攻略式法律关系。此项,就是指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彼项,就是指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此项对称式模型与彼项对称式模型,建构双对称式模型,形成内部与内外结合部对立统一的留置权法律与法锁、信托、物权体系,是物权法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

(一)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即基于留置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权利,用以抗衡和限制留置权人的行为而行使保守、保有或予以保留的权利,包括留置权存续期间的权利与留置权实现时的权利,均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权利。因为留置权人的权利是导引式、攻略式、重点式权利,在法律、法锁、信托、物权四大关系中占有主要地位,故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不能与之平起平坐,仅属于均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

留置物所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定的物权请求权,是留置物所有人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与留置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反对称性权利,其赔偿方式与赔偿金额应当由当事人的合同加以约定。

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使用或出租留置物和不得擅自挪用留置物作其他担保的信托责任。留置权行使时,留置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不得怠于行使留置权的义务。

留置权的成立及其法锁的链接,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必须依据章法与程序来担保与实现债权。无论是积极留置权或者消极留置权,其法律关系应当是公正的,其法锁、信托、物权关系应当是平整的,留置权人不得超越法律之上破坏正常的法律关系,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侵害留置物所有人的权益。

留置权人违反法定的信托责任与义务,侵害留置物所有人的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留置权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返还原物请求权

留置物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套装式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害除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或更换恢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留置物所有人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基准,进行适当的选择性的扩权与维权。一般而论,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挂钩,一步到位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从以下相应的条件下行使:一是在留置物担保期间,债务人履行了留置权期间的债务,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与物权关系均予以解除与消灭,留置权人应不迟延地返还留置物。若留置权人不予以返还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得请求留置权人返还,甚至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返还。二是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债务人履行了留置权实现时的债务,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与物权关系均予以解除与消灭,留置权人应不迟延地返还留置物。除了留置物为留置权人折价取得以外,对于留置物拍卖、变卖的,一般应当由留置权人将其占有控制的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再由债务人交付予留置物的受让人。

留置物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在债权人应当依法返还而未返还留置物的情势下,留置物所有权可以行使的物权保护请求权。留置权法锁、信托、物权关系的建立,制约留置权人不以取得留置物所有权为直接目的,只能是以留置物的价值或者交换价值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直接目的。留置物所担保的债务得以清偿时,留置权人再继续留置财产,已经完全失去原有的应有的意义,留置权法锁、信托、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可以终结,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遂成为法定的义务与信托责任。因此,留置物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保有式、保留式权利。

3.依法处分留置物的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依法处分留置物的权利,是一个相对敏感性的权利。鉴于留置权是高端担保物权、短促性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的事实,这种权利一般只能是在留置权期间届满之前行使,且需征得留置权人同意才能行使。故此项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具体情况具体实现。

理论上,债务人的动产,虽被债权人留置,但其所有权于留置权未届满期间并未因此而丧失。留置权存续期间,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确认以后,可将留置物所有权让与他人,但转让所得价款须为清偿债务而专款专用,或提前清偿债权,或将价款提存并等到留置权期限届满按期清偿债权。

留置权实现期间,留置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相应的处分权。留置物折价处分给债权人的,留置物所有人的处分权是独立的处分权。留置物拍卖、变卖的,留置物所有人与留置权人共同行使处分权,这种共同处分权,也是必需的、妥当的。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分权,比较动产质权之出质人的处分权,属于较为弱势的处分权,权重方面略小一些,物权化调整结构需要加大留置权的权重。因为留置权处于高端的、末端的担保物权和处分之反定限物权,不能如动产质权之出质人那样自由灵活地保有自己的的处分权。

 

(二)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是留置权法锁信托关系的法定的义务,其信托责任是担保债务的清偿,服从于留置权人的委托责任,保证留置物所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和担负相应的信托责任,给留置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服从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的权利,是初始化的权利。留置权法锁信托关系的生效,是从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留置财产开始的。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才导致债务人的财产被债权人留置而控制,故留置物所有人服从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的义务,是法定的第一项义务。除非债务人中途清偿了债务,留置权人方可放弃占有控制留置物的权利,解除双方之间的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

2.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

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若为此支付了必要的保管费用,留置物所有人应当应当承担支付保管费用,给予留置权人以必要的合理的补偿。

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后,同样地对于留置物所有人的财产面临着妥善保管的信托责任和保管经费的付出等问题。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才导致现在这种被动局面,并为保管留置物付出了人力物力。为了公平起见,债务人向留置权人支付必要的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是天经地义的。

3.协助留置权人取得孳息的义务

留置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或者自然孳息,是法律赋予留置权人的一项权利。如留置物在留置期间可以取得孳息,则首先要满足留置权人取得该孳息的权利。如留置权人取得法定孽息或者自然孳息需要留置物所有人协助解决,留置物所有人应尽其财产所有人兼债务人的义务,不得为此发生纠纷,更不得干扰留置权人行使权利。

留置权人取得法定孽息或者自然孳息,并不是白拿白取留置物所有人的孳息,所有孳息均用于定期或不定期地抵偿部分债务,也是提前抵偿债务。当然,其间收取孳息的先期费用,也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这项义务与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的道理是一样的,也是债的法锁与信托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可抵偿部分债务,也要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损害赔偿的义务

留置物在留置期间,债务人的法锁信托责任,第一要务是不得有合同虚假与行为虚假的事实发生,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此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先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造成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对于这种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留置期间,因债务人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债权人同样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因留置物被债务人隐瞒瑕疵而致使留置权损害时,应当准用动产质权中关于因质物隐匿瑕疵而致质权人损害之赔偿规定,该项损害赔偿权可纳入留置权的担保债权范围内,属于通用型法律依据。

留置物被债务人隐瞒瑕疵,可能会造成以下几种违反信托责任的后果:

一是所隐瞒的瘕疵很严重的后果。可导致虚假留置、废弃留置,留置物实际价值与交换价值与债务人所担保的债务清偿额度严重不符,轻则大打折扣,重则完全不能实现担保,完全不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完全破坏了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这种情形的发生,对于留置权人的精神磨损与物质损害最大,损害赔偿的义务与信托责任也最大。比如,留置物是柴油发电机,柴油机发动机需要大修而未大修,发电机的整流线圈也是坏的,这是严重的瘕疵。折价处理或者拍卖、变卖时,只能作为废品机械处理,对于清偿债权没有益处。因此项隐瞒瘕疵对于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显然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所隐瞒的瘕疵较严重的后果。可导致虚假留置,留置物实际价值与交换价值与债务人所担保的债务清偿额度严重不符,轻则大打折扣,重则基本不能实现担保,基本不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基本破坏了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这种情形的发生,对于留置权人的精神磨损与物质损害很大,损害赔偿的义务与信托责任也很大。比如,留置物是柴油发电机,柴油机发动机是好的,发电机的整流线圈是坏的,这是严重的瘕疵。折价处理或者拍卖、变卖时,柴油机发动机可以勉强进行,发电机只能作为废品机械处理,对于清偿债权没有多少益处。因此项隐瞒瘕疵对于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显然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是所隐瞒的瘕疵不良的后果。可导致虚假留置,留置物实际价值与交换价值与债务人所担保的债务清偿额度不符,轻则大打折扣,重则导致不能实现担保,也不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破坏了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这种情形的发生,对于留置权人的精神磨损与物质损害较大,损害赔偿的义务与信托责任也较大。比如,留置物是小汽车,法定强制淘汰期是15年,债务人隐瞒了已经使用13年的事实,谎称仅仅使用6年。按照使用6年与使用13年的折旧费不同,残留现值也不同。留置小汽车时,留置物所有人断定价值10万元,到头来,实现留置权时,已经被买方识破其破绽,仅仅可以卖出3万元。尽管小汽车是仍然可以使用的留置物,但客观上还是存在隐瞒瘕疵的举动,因此项隐瞒瘕疵对于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显然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的义务,即债务人的法锁信托责任,涉及面非常广泛,以上只不过是几个小例子而已。断定债务人损害赔偿的法锁信托责任,应当满足两个充分而必要条件: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客观上存在隐瞒留置物瘕疵的事实要件,无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错的,均作此认定;二是留置物所有人隐瞒留置物瘕疵的行为,导致了留置权人损失的事实要件,也无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错的,均作此认定。以上两个事实要件缺一不可。若留置物所有人隐瞒留置物瘕疵的行为,未导致留置权人损失,留置物所有人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与法锁信托责任。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86[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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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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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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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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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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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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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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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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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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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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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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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3·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4·权利质权的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5·现实式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6·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7·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8·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9·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之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0·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1·债券存款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2·仓单提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3·质权设立第一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4·质权设立第二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5·票据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6·票据权到期履行的主要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7·票据质权行使时出质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8·票据质权行使时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9·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0·基金股权等特种票据质权设立之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1·以基金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2·以基金股权设立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3·以基金股权实现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4·商标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5·专利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6·著作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7·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之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8·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派生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9·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专有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0·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无形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1·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权利双重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2·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特效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3·应收账款质权客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4·应收账款质权主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5·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6·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7·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8·权利质权之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9·留置权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0·优先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1·优先处分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2·留置权一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3·留置权之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4·留置权物权关系之粘连性与派生性(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5·留置权物权关系之一般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6·民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7·商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8·牵连关系简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9·对牵连关系的再认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0·违反公共秩序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1·违反善良风俗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2·违反公共利益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3·违反当事人约定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4·物的属性与财产留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5·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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